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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發出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節約工作 堅決防止浪費行為

黑龍江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2014年04月22日16:31   來源:黑龍江日報

原標題:認真做好節約工作 堅決防止浪費行為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堅持精簡、高效、務實、節儉原則,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標准,切實改進會風。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黨委、政府辦公室(廳)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准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會議住宿用房以標准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嚴格執行會議經費預算,未經批准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利用虛增人數、延長會期等方式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准,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范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參訓人員城市間交通費、私自外出食宿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地方等攤派或者轉嫁培訓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游活動。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地方等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准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提倡以購買社會服務方式解決活動必要設備,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 嚴格審批程序,從嚴控制和規范各類檢查考核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未經批准的不予安排經費。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與評比、達標、表彰的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准、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准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准佔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將辦公用房擅自調整給下屬單位使用,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設置與工作無關的休閑娛樂區域、設施及家具﹔已經設置的,應當妥善處理、合理利用,避免造成二次浪費。集中辦公區內各單位不得設置部門專用的大型會議室、會客室、活動室等非日常辦公場所,確有必要的,可設立由多個部門共同使用的會議室、會客室、活動室等場所。獨立辦公單位一般不設置大型會議室、展廳及各類健身娛樂場所。任何單位不得以業務用房等名義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佔用辦公用房。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朴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准、單位綜合造價標准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筑,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九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准。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維修項目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日常維修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各單位不得自行改造辦公用房結構。辦公用房維修不得改變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於維修改造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維修改造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項目也應嚴格執行相關標准。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各單位應自覺履行使用申報登記手續。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用於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標准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領導干部不得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四十二條 積極推進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統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物業服務、管理、收費標准和相關制度規范,加快推進物業服務管理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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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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