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嚴禁將休假、探親、旅游等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准,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准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准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得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不得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不得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陪同人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與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一同作為財務報銷憑証並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准,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嚴禁超規格、超標准接待,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進行超標准裝修或者裝飾,不得超標准配置家具和電器。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建立市場化的勞動、用工、分配制度和接待費結算制度,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省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准。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採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私用、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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