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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賄800多次,2000余萬元

蕭縣原縣委書記毋保良庭審直擊

2013年08月15日07:49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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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蕭縣原縣委書記毋保良庭審直擊

  大部分款項交存下屬單位,支出個人說了算

  收退之間,毋保良仍然積聚起了巨額財產。辦案機關從他家中查獲的就有人民幣728萬元、歐元5萬、美元4.8萬。

  但更大的一筆,他沒放在家裡。

  對於這筆財產的處置,2006年12月,他想出了一個“新招”——將大部分財產,交存於蕭縣縣委辦和招商局,其中,招商局存放1562.2萬元,縣委辦存放人民幣228.1萬元、美元4.3萬元、33張購物卡、3塊金條以及手表、項鏈、戒指等貴重物品。這兩項共計1790.3萬元。

  對這兩筆交存的巨額財物,到底該不該計入受賄款項中,成了今日庭審中控辯雙方交鋒的焦點。

  辯護人說,巨額財物交存下屬單位,是他查閱相關案件后以前從未出現過的新情況。記者查閱了諸多官員落馬案件,也未發現類似情況。

  辯護人認為,他計算的交存金額不止1790.3萬元,應為1811.6萬元。

  他說,這些財物既然已經上交,且相關單位開具了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收據,就應該在受賄金額中予以扣除,“因為受賄是收受他人財物,收是拿到,受是佔為己有。交出去了,就不是佔為己有。”

  辯護人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稱:“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但公訴人並不認同這算“上交”。

  “法律規定的上交,是交到財政賬戶或紀檢機關廉政賬戶。財物一旦上交,就應該完全脫離個人的控制和支配。”公訴人說,在本案中,被告人沒有上交給財政賬戶或廉政賬戶,而是存到了與自己關系較近的下屬單位。並且,除了這兩個單位的一把手和會計是知情人外,甚至連蕭縣的其他主要領導也全不知情,因此不能算上交。

  辯護人稱,毋保良交存的這筆錢中,有1100多萬元是用於蕭縣3個開發區的建設,“如果這都認定為受賄,那毋保良就是傻瓜”。

  他還援引了2006年6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共同召開的一個研討會的會議紀要,該紀要稱,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有些行為不宜以受賄罪處理,或者應該將收受的財物從受賄金額中扣除,其中包括“上繳單位賬戶或者放交小金庫使用的”部分。

  “放在小金庫都不算受賄,用於公共開支能算受賄?”辯護人質疑。

  公訴人認為,會議紀要在上升為法律規定之前,只是一家之言,不能成為認定罪與非罪的根據。

  她同時提到,毋保良交存的財物,雖然有收據,也有賬可查,但其支出處於毋保良個人支配和控制下,支出均沒有經過相關財務,產權不明,很多支出明顯帶有違反財經紀律的性質,如用於前任縣委書記的公車消費、出國、煙酒消費等,個人消費色彩濃厚,依法不應視為上交。

  公訴人還認為,雖然大部分資金用於公共開支,但毋保良客觀上收受了財物,主觀上有受賄意圖,“思想動機是他任常務副縣長后期,感覺到收受財物太多,心裡很矛盾,擔心調查,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將錢交出去的想法,這是對收受財物的一種事后處分行為,不應當從受賄金額中扣除。”

  公訴人說,事實証明,他不是不想收,是怕出事,因此採取了權宜之策,且有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交錢行為不影響受賄的性質。“因為查處,才暴露了這筆錢。如果沒有被查處,是不是這筆錢就永遠處於他的控制之下而不見天日呢?”

  300余萬元禮金算不算受賄款

  庭審另外揭露的一個事實,則從側面展現了基層送禮成風。

  起訴書所指控的案情中,毋保良收受的財物,既有單筆百萬之巨,也有一筆才幾千元的“細水長流”。

  如他收受當地黨政干部的財物,有些跨度近10年,但總計也就兩三萬元。庭審所展示的事實是,這些財物是逢年過節或有婚喪嫁娶時收受的“禮金”。

  公訴人的指控勾勒出毋保良收受總計321.2萬元禮金的時間節點:春節,中秋節,他和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女兒結婚時。

  2007年至2011年間,蕭縣官橋鎮黨委書記王志勇多次送給毋保良共計5.5萬元,其中包括他伙同他人一起送的2萬元。

  在接受調查時,王志勇說:“各個鄉鎮都是這麼送的,我不送不好。”

  值得注意的是,在許多起類似的送錢中,蕭縣黨政干部都是結伴而行,一起公開送,甚至在接受調查時稱這樣做是為了避嫌,“一人為私,兩人為公”,其中很多是拿公款送的。

  辯護人據此認為:“當地就是這樣一種風氣,並沒有請托事項,屬於感情的聯絡,所以一個人去不好,還找個人去。從法律上來說,沒有請托事項,就不能算受賄。”

  他說,扣除掉毋保良交存的1811.6萬元,再減去321.2萬元禮金收入,22.2萬元人情往來和無請托的47萬元,“最后,能以受賄罪指控毋保良的,金額隻有3.5萬元”。

  但公訴人認為,給毋送錢,都是沖著他的職務去的,希望他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不能認為沒有明說,貌似沒有請托事項,就不認定是受賄,事實上雙方心知肚明”。

  公訴人質疑道,人情往來隻存在於親戚朋友之間,除了職務和業務上的關系,送禮人很多都談不上是毋的朋友,這就喪失了人情往來的基礎。“人情往來有來有往,可本案中,我們隻看到100多人給毋保良送錢,有沒有看到毋保良有過一點點的回饋?確實是有,但他回饋的是手中的權力”。

  辯護人也承認:“我相信毋保良不是傻瓜,他一定知道,如果他不是縣委書記,肯定沒人來找他。”

  但他認為,收受禮金只是違紀而不是違法。他還援引一位曾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人士的話說:“沒有明確的請求事項,逢年過節收些禮金。這個我們把它叫做一種灰色收入,違紀違法,但是不能按照犯罪來處理。”

  公訴人認為,個人觀點不能取代法律規定。她說,事實上,很多行賄人行賄不止一次,有些連續多次送,不能將每一次送禮的情況割裂來看,“不能認為發生在節假日期間,或者某一次沒有提出要求,就不算行賄。雖然其中一次或幾次沒有請托事項,但這是為了以后的請托作准備,或者為前面提供的方便表示感謝,禮金的表現掩蓋了收受財物權錢交易的實質。”

  控辯雙方的唇槍舌戰中,庭審已過去4個小時。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毋保良很少發言。在發言時,也說得很簡短。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后,問他指控的事實是否屬實,他回答稱“屬實”。

  在最后的陳述中,他也只是簡短地表示:“我犯了罪,服從法庭的判決,對不起黨和國家對我的培養教導。”邊說邊抹眼淚。

  13時30分,審判長宣布,鑒於案情重大,法庭不能當庭作出宣判,將擇期宣判。隨后,毋保良被法警帶離審判席,他的親屬則在旁聽席上掩面而泣。

  走出審判庭時,一名女性親屬朝他喊道:“在裡面多保重!”但他沒有再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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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崔小粟、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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