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難以形成合力致犯罪高發
“造成涉農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多發態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資金來源分散,難以形成監管合力,二是資金撥付透明度不夠,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羅煉告訴記者,涉農專項資金投入渠道多、投資分散,涉及到財政、發改、扶貧、農業、林業、水利、國土、交通、煙草等相關職能部門,形成資金來源渠道多、投入分散、項目零散較小,且大多以“條條”管理為主,相當部分資金到位后並未專款專用,職能部門監督檢查不到位的情況普遍存在,有的以抽查方式驗收,還有的以報送照片資料作為驗收依據,檢查驗收流於形式,給職務犯罪活動埋下了隱患。
“而且,有的專項資金撥給誰,撥多少,隨意性比較強,往往由職能部門掌管資金的個人說了算,基層單位打個報告憑關系進行審批,而不是由年初進行統籌安排,沒有通過集體研究,資金撥付不公平、不公正、不公開。”羅煉認為,在“僧多粥少”、有總比沒有好的情況下,基層為了爭取資金願意花費一定的成本,甚至為了融洽關系想方設法給好處。而基層村組干部以資金是自己爭取來的為由,增加在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過程中的話語權,項目不按程序招標、資金不按規定使用,自己從中謀取私利,有的甚至將資金掌握在自己手中不上交,職能部門和基層干部形成利益共同體。
“權力過於集中,群眾知情權沒能得到充分保障﹔財務制度不健全,監督制約不力。這些都是存在的問題。”羅煉表示。
更為關鍵的是,有的村組經費收支審批制度比較隨意,採取自收自支,以打白條、虛假發票沖賬、隱瞞收入等方式做賬﹔有的村對財務實行“家長制”管理,支出、審批一人說了算,其他人員無法監督也不敢去監督﹔有的村收入、支出不按規定建賬,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財務收支進行公示,或在財務公開時弄虛作假,避重就輕,對財務活動進行虛假說明,資金應收、應付、預收等賬目混亂,形成一筆“糊涂賬”﹔有關部門對涉農資金賬目審查僅局限於年終象征性對賬,對個別基層站所、村組甚至幾年不去審查賬目。
“此外,職務行為和資金性質的復雜性,也直接影響著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的懲處力度。”羅煉告訴記者,涉農案件基層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性質法律規定得比較明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涉及到村支兩委以及村民小組干部的經濟犯罪法律適用比較復雜,特別是資金的性質在不同環節會發生變化,造成案件性質是貪污還是職務侵佔,是挪用公款還是挪用資金,往往難以分辨。
預防涉農犯罪重在健全長效機制
“涉農職務犯罪盡管涉案人員級別不高,有些案值也不大,但這是老百姓直接感受到的身邊腐敗,不僅容易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削弱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也容易引發干群關系緊張。”對此,羅煉認為,要想有效防止和減少涉農職務犯罪,必須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從源頭遏制和減少涉農職務犯罪的發生。
羅煉認為,首先要加強對基層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要引導、監督好村委會的選舉工作,使村民選好“當家人”,使村干部真正成為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代表。
“其次,要大力推進支農資金整合並實行審批撥付分離。”羅煉認為,各職能部門主要是根據政策和資金額度的安排進行審批把關,但所有的資金必須歸口由財政統一集中管理撥付,以保障資金的安全,也有利於相互監督制約。
“其三,要認真落實涉農資金公開公示制度。”羅煉建議,今后要大力加強建立相應的網絡查詢平台,群眾可隨時查閱涉農資金的分配、使用、發放等情況。可以為每一戶村民設立涉農資金專用賬戶,實行“一卡通”,各項惠農資金補助、補償款由撥付單位或部門直接補貼至村民個人賬戶。
“同時,要切實加強對涉農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審計,有效規范村級民主管理和財務管理。”羅煉說。
“最后,就是要加大懲治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的力度。”羅煉認為,紀檢監察、檢察、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屬於檢察管轄范圍的依法立案查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及時移送,對於多種行為交織、案件性質模糊、管轄一時難以確定的案件,必要時可以共同組織辦案組調查,形成打擊涉農職務犯罪的合力。(記者 阮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