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來,反腐立法一直是社會的共同呼聲。在2013年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解讀“未來5年的立法規劃”時提到,“完善反腐敗方面的立法,真正形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今后5年的立法重點,首次明確了反腐立法的時間表。
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更是政治文明的一把標尺。鄧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這些年,黨和政府對反腐工作不可謂不重視,決心不可謂不堅決。上至人大前副委員長,下至機關裡的出納員都有被判處死刑的,但腐敗問題還是像割韭菜,割掉了一茬又長出了一茬,這與我國反腐立法缺失,沒有“除掉腐敗之根、鏟掉腐敗之土”是有很大關系的。
綜觀世界各國,一方面,立法反腐、制度反腐是共有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各國的反腐立法又有著各自鮮明的特色,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中國有自己的國情,不能對他國的反腐立法照搬照套。實際上,提出反腐立法建議的14年來,我國進行反腐立法的嘗試一直在進行,先后出台了不少具體的防腐反腐法律法規。雖然層級不一,顯得過於分散,但制度反腐的追求沒變,也為今后真正形成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法律體系打下了堅實基礎。
腐敗是人類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的一顆毒瘤,它危害國家穩定,損害社會正義,嚴重威脅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明確反腐立法的時間表,在對社情民意及時回應的基礎上,再一次表明了“喊破嗓子不如甩開膀子”的反腐決心與信心。
從我國現有的反腐法律法規來看,最大的問題就是不確定。一是存在一些灰色空間,人情往來在“罪與非罪”之間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二是存在立案標准的數額限制,造成同樣性質的行為處罰結果的不確定性﹔三是執行過程的多頭性,造成違法處理與違紀處理的程序不一,使得執行過程又一次被打了折扣。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反腐的制度建設在不斷健全和完善,但“老虎”、“蒼蠅”的嘗試也一直沒有停止。腐敗出現了新的變種,如由過去受賄辦事變為辦完事退休后再受賄﹔反腐敗的形式也出現了新的方式,如民間反腐、網絡反腐。制定一部反腐法律,既要“顧后”,對已有的法律法規進行整合,又要“瞻前”,對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探索,並盡量在立法的時候周延。
反腐立法時間表的確定,表明了我國反腐法制化、制度化的路徑日益明晰,信心更加充足。它代表了一個政府承諾,體現了一種民意尊重,更表達了一種政治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