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治國 攝)
全國政協委員、農工黨中央委員、陝西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鞏富文認為,抓好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化建設,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法是當務之急。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3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與出席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江蘇團代表一起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時說:“預防職務犯罪出生產力,我很以為然。”
“中央反腐敗方針和工作要求如此明確,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如此肯定,需要我們在立法上作出回應,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法成為當務之急。”3月10日,鞏富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目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依據,除部分地方人大出台了相關條例、作了原則性規定以外,主要是黨和國家關於反腐倡廉的方針政策、黨政機關及其部門的紀律准則、歷次會議上領導的講話或文件精神。立法的缺失,造成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開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亟待通過立法來強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鞏富文說,目前全國部分省市已制定頒布了預防職務犯罪的條例、決議等,中共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適時提出要促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法制化進程。此外,各部門、行業也各自摸索出許多預防職務犯罪的有效措施。這些豐富的實踐可以為立法提供堅實的實踐基礎。
鞏富文表示,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法首先需明確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內涵和預防職務犯罪法的適用范圍。此外,關於執法主體問題建議在立法中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實行單位各負其責,檢察機關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並建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共同參加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檢察機關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鞏富文認為,預防職務犯罪法還應明確法律責任。規定預防職務犯罪主體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預防職責,致使發生職務犯罪后果的責任人,應追究其相應責任。有關職能部門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法律后果的,也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預防制度漏洞多、預防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職務犯罪或者多次發生職務犯罪的單位,有關機關應當依法依紀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司法、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從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處分。(記者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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