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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年度報告(2012)】

2012年倡廉法紀規范

2012年12月25日08:14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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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提出改進工作作風八項規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出台了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這八項規定包括:中央政治局全體同志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

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等。

2 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通過

書店工作人員展示修改后的黨章

2012年11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17000余字的黨章,內涵豐富;30處的修正,意義重大。修改后的黨章將科學發展觀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寫入黨章,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黨章,將黨的十八大關於黨的建設新部署和對黨員、黨的組織、黨的干部的新要求寫入黨章。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此次黨章修正案增寫了加強黨的純潔性建設,整體推進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等內容。

3 修改刑事訴訟法

表決通過修改刑訴法的決定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刑訴法從多個方面強化了對腐敗犯罪的打擊和控制,是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重大舉措。

修改后刑訴法注意突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特殊性,在明確保障辯護律師偵查階段會見權的同時,又作出例外規定: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等三類犯罪,在偵查期間,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修改后刑訴法完善了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修改后刑訴法在第二編第二章專門增加技術偵查一節。第五編第三章專門規定對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的申請。

4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劍指明招暗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改委、法制辦、監察部《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條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規避公開招標、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及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作了如下規定:進一步明確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充實細化防止虛假招標的規定。《條例》對於規范地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及規范評標行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且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

(責編:李源(實習)、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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