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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节约工作 坚决防止浪费行为

黑龙江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04月22日16:31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认真做好节约工作 坚决防止浪费行为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全面推进党政机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资源节约目标责任制,将资源节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对能耗高或超过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的同级党政机关部门开展能源资源审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严格执行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审批制度,对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独立的部门业务专网。根据业务协同情况,分系统建设统一办公平台,集中管理软件开发和系统运维。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各级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铺张浪费反面典型的通报曝光力度,对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快查立办,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积极开展“节水节电”“双面用纸”“光盘行动”“同乘出行”等文明活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从节约“一粒米、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一分钱”做起,切实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省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县处级以下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纪委全委会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过日常督查、集中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排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列为巡视内容,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重视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等行为进行广泛监督。建立健全社会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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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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