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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节约工作 坚决防止浪费行为

黑龙江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04月22日16:31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认真做好节约工作 坚决防止浪费行为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务实、节俭原则,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切实改进会风。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党委、政府办公室(厅)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严格执行会议经费预算,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利用虚增人数、延长会期等方式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参训人员城市间交通费、私自外出食宿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地方等摊派或者转嫁培训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地方等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提倡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解决活动必要设备,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考核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的不予安排经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将办公用房擅自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设置与工作无关的休闲娱乐区域、设施及家具;已经设置的,应当妥善处理、合理利用,避免造成二次浪费。集中办公区内各单位不得设置部门专用的大型会议室、会客室、活动室等非日常办公场所,确有必要的,可设立由多个部门共同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活动室等场所。独立办公单位一般不设置大型会议室、展厅及各类健身娱乐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以业务用房等名义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占用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维修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改造办公用房结构。办公用房维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维修改造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也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各单位应自觉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统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和相关制度规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管理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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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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