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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节约工作 坚决防止浪费行为

黑龙江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04月22日16:31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认真做好节约工作 坚决防止浪费行为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要求,参考近年预算执行情况,科学预测下一年度增减变化,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结余结转资金与新增资金应当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并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上年支出规模。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预算支出实施从预算编制环节绩效目标申报、事中执行监控到决算环节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党政机关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调整间隔年限不低于3年。

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都应纳入改革范围,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现金使用比例控制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履行先刷卡消费、后结算还款流程,严禁预算单位通过公务卡预借、提取现金,以及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转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需求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出差人所在单位承担,对超标准、超范围支出部分,由差旅人员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安排,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外事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年度财政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团组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派出部门应当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出国经费审核意见,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和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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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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