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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解读反贪报告关键词

2013年10月29日07:16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零容忍:解读反贪报告关键词

(摘自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键词·突出查办大要案】

坚持有腐必反

“10月22日,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让人联想到1989年高检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相关报告的情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说,从这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打击腐败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

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368人,其中厅局级1029人、省部级以上32人。

任建明认为,大案要案一直以来是打击腐败的重点,这是非常正确的。打击腐败必须坚持有腐必反,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都应当查处。如果忽视了对“小腐败”的查处,就会导致腐败很难从整体上进行控制。

任建明十分赞同十八大之后中央提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态度。他说,对待腐败,我们必须坚持“零容忍”,一块钱的贿赂也是贿赂,犯罪的性质不变。

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还透露,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查办力度,立案侦查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65629人,故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嫌疑人23246人。2008至2012年查处的受贿、行贿犯罪人数比前五年分别上升19.5%和60.4%。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为检察机关所认识和重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正在逐渐加大。”任建明说,贿赂一定包括行贿和受贿两方,受贿和行贿都是犯罪,从实际个案来看,究竟是行贿人拉拢腐蚀对方的危害性大,还是收受贿赂方的危害更大,很难简单地下结论。

任建明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对待行贿受贿的问题上“不相伯仲”,各国往往也是给予行贿受贿双方同样的惩罚。而我国刑法在政策上重受贿轻行贿,实际执法中,司法机构独立性不够、机构授权不足,很难使用像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的调查权,能否突破案件,严重依赖于行贿者的检举揭发,行贿者立功可减免罪责,造成对行贿打击不力。

“假如行贿人拉拢腐蚀别人后,判处的刑罚很轻,回头又再拉拢腐蚀别人,那么,受贿就很难得到比较有效治理。”任建明表示,实行行贿与受贿同罚的原则,才能有利于整体控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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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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