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一种腐败源自权力家族化
权力家族化导致家族式腐败
随着权力家族化的深化,家族式腐败将很可能成为恶果。可以为“家族式腐败”下这样一个定义:身居要职的官员,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的行为。而按家庭成员在侵吞财富过程中的分工,家族式腐败可分为三种类型:协助型、参与型与合作型。
协助型,指的是只有一名核心人员身居要职,其他家族成员帮助其实施侵吞财富行为的类型。7月13日判决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本刊7月15日曾有报道)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李长轩陷入受贿深渊的同时,其妻子、退休职工姜秀峰也被以受贿罪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姜秀峰案承办人、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赫连杨杰透露,姜秀峰并不是天生的“贪内助”。漯河市某粮油公司董事长王玉海到李长轩家送钱,曾被姜秀峰逐出门外。但目睹李长轩几次收钱以后,姜秀峰慢慢接受了这种事,她也开始帮着收。后来,高档酒经销商李世亮联系到姜秀峰,通过姜秀峰介绍认识了李长轩,于2011年在中储粮河南系统推销了数百件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姜秀峰得到了李世亮的两次好处费,分别是50万元和71万元。2010年,中储粮许昌某库发生贪腐案件,李长轩受了惊动,还让姜秀峰以各种方式转移财产。
参与型,即不止一名家族成员当官,而是多人当官,共同谋取利益。让家庭成员帮助收钱,很多贪官这样做的出发点是为了让事情更加隐蔽,同时也能分担风险。因此,相比于协助型,参与型则显得更加明目张胆一些,这种权力运作方式更加方便,也更加大胆。
安徽省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局长张冬被称为“贪腐父子兵”,去年8月,因受贿超过2000万元,张治淮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冬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报道,张治淮、张冬分别单独收受贿赂455万元、76万元,两人共同收受的贿赂却达到了1800万元。在两人共同收受贿赂时,一般都由张冬出面联络,需要张治淮出手的时候,张冬才把事情告诉张治淮。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大专学历的张冬,于2006年初被提拔为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而当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开始施行。该法第六十八条明文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张治淮父子却毫不避嫌地在国土部门扎堆任职。
合作型,指的是家庭成员一部分是官,一部分是商,合作共谋利益。
“房媳”事件中也存在着家族官商联合的情况。据悉,孙怀亮在担任风陵渡煤管站站长时,将存有数百万元资金的小金库一部分投资了鑫源物流公司,一部分开办风陵渡洗煤厂。而物流公司与风陵渡洗煤厂的高管有许多都是孙家的亲戚。
家人要求促生官员腐败
许多时候,子女甚至已经成为官员腐败的“促生因素”,官员不得不为了满足子女的要求而变本加厉。吉林省原政协委员乔本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已执行)坦言:“我在教育子女过程中过分溺爱孩子,甚至置国法于不顾。孩子要房子,我就用公款给他买房子;孩子要车,我就把公车给他;孩子要做生意,我就从公款中拿钱给他。有一次,儿子向我提出要用200万元做生意,我就从延边给他整了200万元,对孩子的要求,我总是百分之百满足,完全不顾自己是不是在违法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官员骄纵子女很容易导致“老子为儿子撑腰,儿子为老子捞钱”的“衙内现象”。“衙内”本是对封建社会达官贵人仗势欺人、为非作歹的子女的一种蔑称,如今腐败高官子女中却存在“衙内化”的趋势,且一些人还以此为荣。“衙内们”依仗父辈权势,聚敛数千万甚至上亿家财,并且早早备有外国护照,一旦东窗事发就潜逃境外,对社会危害很大,所以民愤极大。
除了官员本身及其子女,“贪内助”在腐败“家族化”的过程中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贪内助”比丈夫更明白“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道理,或怂恿丈夫拼命敛财,或明里暗里私设“夫人衙门”。青海省人大原副主任韩福才,续娶了一位小其22岁的妻子马玉龙。一篇报道这样记述他们夫妻受贿的情形:“对于外财,他不敢收的,她敢;他不便收的,她方便。”(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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