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贾玥) 近日有媒体曝出,温州龙湾区民政局一位池姓退休副局长,在任期间陆续借给一位陈姓企业主8000多万元,因陈某拖欠未还,池某将其告上法庭。温州市瑞安法庭的工作人员已证实受理此案,而龙湾区宣传部也表示,池某确实存在民间借贷情况。
温州是中国金融改革试验区,民间资本市场历来较为活跃。央行有关负责人也曾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普通公民的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像池某这样的领导干部从事此类活动,是否得当?
“领导干部可以像一般群众一样从事民间借贷,但不得有以下两个方面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黄燕芬告诉人民网记者,“一是不得在借贷过程中利用了公权力,以获得更高利益;二是不得违法发放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据浙江当地媒体透露,陈某表示她是以四分半的利息来借款的,“借款1000万现金,一个月的利息就要45万”。而现在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四倍利率是月息两分左右。如果池某确以四分半的利息借贷,则违背了最高法的上述规定。
但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研室教授曹立对人民网记者表示,无论池某的本金来源是否合法,也无论池某是否涉嫌发放高利贷,官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党政干部廉政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等行为。
“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还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认识上有一定分歧。”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曾撰文指出,党政干部出于亲友关系借款给他人并收取合理利息,或放贷范围虽不限于亲友,但本金来源合法、收取利息也没有明显规定,这些行为是否违规各方认识不一。
这主要源于现有规定并不完善,各项廉政条例没有明确设立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如对《准则》中“营利性活动”范围是否包括借贷活动和投资理财活动,尚不明确。
但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认为,党政干部的合法投资或民间借贷行为应予以保护,同时与违规借贷,甚至挪用公款、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相区分,“如果党政干部向他人放贷所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收益的,应被认定为受贿行为”。
目前,池某诉陈某欠款一案正在瑞安法院审理中,池某本金来源和借贷过程是否违法违规尚等待法院宣判。龙湾区纪委也表示,如果池某涉嫌违纪,则将进一步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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