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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离不开法律机制建设

——《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的深层悦读
宋寒松
2013年03月19日08:1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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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政策和法律机制控制腐败令人印象深刻

  通览全书后,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基本观点有:

  腐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如今国内外腐败的概念极不统一,在梳理各学科或领域不同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最广义(违法十违纪十背德)、广义(违法十违纪)和狭义(违法)三个层次划分的观点。并针对腐败的广义概念,提出了其主体的公职性、行为的涉权性、目的的利益性、手段的不合目的性四个特征。

  腐败并不一定就是道德和人品问题,也不仅仅是体制问题,还跟人的本能有关。通过对腐败本源的追溯,提出了“与人之本能有关”的假设,并认真论证了该假设学说中“本能——腐败的原动力;冲突——腐败的内动力;机会——腐败的外动力”等具体内容,且在此基础上首次提出了本能视角下腐败防控的两个目标(不可无视人的本能冲动和不可夸大人的本能冲动),开创性地为整个课题的研究指明了方向。而且提出了腐败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治因素和文化因素等);腐败形成的个体心理因素(不良意识类群因素、腐败心理类群因素、腐败心理形成与变化的动态分析等)。

  产生腐败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是对其横向(各国)比较还是纵向(历史)比较,甚至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权力的过度集中或称为绝对的权力始终是产生腐败及制约反腐败成效的根本原因。必须深刻揭示绝对权力与腐败间的内在关联,进而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如此才能从根本和源头上遏制腐败,也才能够建立起切实有效的控制腐败法律机制和法治系统。

  目前权力过分集中的重要表现是党内民主有待加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着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但是党内自下而上的民主制度还不够健全,致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多地是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这极易导致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反腐败的一个重点改革领域即应在党内进一步加强民主,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比如实行党代会常委会常任制、党内选择差额制等改革。

  在权力制衡理论的支撑下,本书提出了控制腐败的两大机制:控制腐败的政策机制和控制腐败的法律机制(立法机制和惩处机制),并指出“应在县级以下实行差额选举,变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的观点。

  本书还提出了具体应用和运作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总体思路:建立控制腐败法治系统工程。尤其运用制衡和系统工程理论及机制控制原理,深入研究了我国控制腐败法律机制与法治系统工程建设,及其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衔接。严密监督和控制腐败的整体性法网,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控制腐败的长效法律机制和法治系统工程。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是一本理论著作,论述的很多理论观点、方法思路与工作机制等颇具创新性。只要其探索是有益的,就有其阅读价值。有兴趣的不妨读上一读,从中汲取有益养分,引发更多思考。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本文系作者为《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撰写的书评)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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