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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工作报告词解

2013年03月11日08:06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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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职责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主要包括:(1)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2)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3)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保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涉众型经济犯罪

  指涉及众多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此类犯罪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始终是检察机关惩治犯罪的重点。

  ●职务犯罪

  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和破坏选举等犯罪。

  ●涉农检察工作

  指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为促进解决“三农”问题、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依法惩治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权益的刑事犯罪,查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领域职务犯罪,办理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农民权益保护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支持起诉

  指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支持受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派出检察室

  指为推动检力下沉、工作重心下移,近年来一些基层检察院在辖区内人口较多、辐射功能强的乡镇、社区探索设置派出检察室,负责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工作。

  ●刑事和解

  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检调对接

  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

  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罪未成年人的案件,依法审查逮捕的必要性,严格控制逮捕的适用,做到少捕、慎捕;对已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分案起诉

  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分案起诉有利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地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轻罪记录封存

  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涉罪流动人员管护教育制度

  司法实践中,一些涉嫌轻微盗窃、伤害等犯罪的外来流动人员,由于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和合适担保人,导致取保候审困难,羁押比例较高。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检察院会同社区、企业探索建立管护教育基地,为涉嫌轻微犯罪的外来流动人员提供担保、食宿、帮教、心理矫治和劳动技能培训等,使他们能够依法被取保候审,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和感化。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对执行交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2309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

  为方便人民群众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开通12309举报电话,举报网站新域名www.12309.gov.cn同时启用,此后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群众可以在任何时间拨打电话或登录网站进行本地或异地举报。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

  指各级检察机关对上年度本辖区内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指为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2012年2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

  ●刑事诉讼监督

  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1)立案监督,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2)侦查活动监督,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3)刑事审判监督,即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法律监督。

  ●量刑建议

  指为加强对人民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促进量刑规范和公正,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等情形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罚变更执行

  指对正在服刑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指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书或行政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再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并在山西、上海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

  为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有人民监督员16622名,主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七种情况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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