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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官员亲属经商营利应立法禁止

舒圣祥
2013年02月27日08:02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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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称,61.4%的公职人员和66.1%的公众认为应当将公职人员直系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况向社会公示;51.2%的公职人员和53.3%的公众认为应责令公职人员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或责令公职人员辞职。但是,多数公职人员反对将亲属违规经营所得上缴国库。省部级单位的公职人员表示同意的仅为22.2%,反对的为38.3%;司局级单位的公职人员表示同意的仅为21.4%,反对的为35.3%(2月26日《新京报》)。

  近些年来,党政干部经商的红顶商人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是官员亲属经商现象却比比皆是。比如郑州“房妹”,父亲是房产局长,母亲和舅舅都是房产公司老板,多个经适房项目在家庭内部被一条龙全包。一方面,官员亲属依靠其特殊地位和身份,经商办企业,获得稀缺资源,破坏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既导致了市场的竞争不公,又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另一方面,官员亲属经商事实上还是隐性行贿的温床,通过官员亲属公司搞寻租腐败交易,洗白见不得光的黑钱,日益成为普遍存在却又难于查处的腐败模式。

  在此背景下,“多数公职人员反对上缴亲属违规经营所得”似乎是一个很怪异的新闻标题。因为,既然是“违规经营所得”,理当依规没收上缴,由不得多数公职人员去反对。当然,违规与违法似乎又有不同;关键的问题是,所谓“违规”究竟能否算数?之所以很多官员不能意识到亲属从事营利性行为违背了基本权力伦理和法治精神,原因就在于,目前规范公职人员亲属经商营利行为的只是一些党内纪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

  比如,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第二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再次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不得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

  如果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官员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以及违规经营所得上缴,都是不容分说的。之所以官员亲属经商风行,以至于很多公职人员对于此类规定竟然毫不知情,说明对部分人来说,这些规定只停留在纸面而已。鉴于此,有必要对官员亲属经商营利提高到立法层面予以严格禁止。对于何种级别的官员、其亲属从事哪些领域的营利性活动应该禁止,法律都应该作出明确界定。

  与此同时,所有的官员亲属营利性行为都应该确保信息公开,官员的亲属信息以及就业情况不应该是隐私和秘密。否则,失去了公众的监督,仅仅依靠内部的制约,官员亲属经商营利行为注定是难以禁止的。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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