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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关人士披露第二批指导性案例详情

行使“公权”的事业单位人员可构成渎职罪

2012年12月07日08:5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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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应善于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2006年1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原科长胡某带领被告人郑某等该科工作人员查处天津华夏神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时,认定神龙公司属于非法传销,却隐瞒该案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提出行政罚款的处罚意见。2006年4月11日,河西工商分局对神龙公司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胡某、郑某所在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2.5万元罚款提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神龙公司李某等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发现了胡某、郑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线索。2010年9月14日,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郑某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且系共同犯罪。

  【解析】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并收受贿赂应数罪并罚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原所长杨某明知其辖区内舞王俱乐部经营中存在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涉黄涉毒、发生多起治安案件等治安隐患,却由于多次收受俱乐部负责人好处费,没有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导致该俱乐部2008年9月20日晚发生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2008年11月24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5月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追缴受贿所得的赃款30万元,上缴国库。

  【解析】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的指导意义有两点:一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记者 李娜 见习记者 张昊) 

(责编:李源(实习)、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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