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领域渎职侵权犯罪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接连发生较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有人形容为“带血的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与民生息息相关,在创建平安广东的过程中,广东检察机关严肃查处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结合办案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安全监管环节改章建制,加强管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1 玩忽职守
兴宁矿难致121名矿工死亡
省安监局原副局长渎职被追诉
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2005年8月7日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严重透水矿难事故,至今让人沉痛不已。而造成这场大灾大难的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经查,这起事故是由于大兴煤矿长期违法违规超强度开采引起的,该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但却在2004年成功办理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而经手违规批准发放该许可证的正是时任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监管一处处长谭均伟、监管一处副处长王镇城等人。
2002年底,梅州市四望嶂矿区大兴、大径里、黎树坑等5个煤矿,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广东省安监局申办煤炭生产许可。为了能顺利获得许可,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云高对负责审批的谭均伟、王镇城进行“公关”。随后,谭均伟在明知大兴煤矿不具备《采矿许可证》,仍草拟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批复》,审核同意给上述5个煤矿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2月底,谭均伟在明知上述批复未经局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授意下属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2004年5月,该违规发证暴露后,胡建昌也并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追回大兴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仅签署了通知,要求梅州安监部门对5个煤矿加强监督管理,从而默认了越权发放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2005年省安监局由王镇城起草,胡建昌审批,出台了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大兴煤矿等不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也违规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005年8月7日中午,大兴煤矿违规、违章生产时发生了特大透水事故,导致121名矿工死亡。另据查胡建昌、谭均伟、王镇城均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曾云高贿赂。
2005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胡建昌立案侦查。2007年3月,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胡建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谭均伟、王镇城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
这起案件是国务院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几宗案件中办得最成功的案件之一。
这起案件探索了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依照职权独立开展事故调查的工作模式,极大推动了高检院与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时间、方式,为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提供制度保证。胡建昌是当时全国安监系统因渎职被查办的最高级别官员,该案的成功查办,在我省安监系统引起强烈反响,促使安监系统广泛开展了预防渎职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动,促进了依法审批和依法监管工作。
案例2 玩忽职守
广州一商厦工程坍塌4死4伤
安全监督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2010年3月至5月间,时任广州市天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第七监督小组监督员的方×和蔡×雄,在对天河区黄村“花花世界—中心商场二期”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巡查和检查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5月8日晚22时,施工人员在对A1区连廊部位浇筑混凝土时因高大支模刚度和强度不够而发生整体坍塌,造成施工人员4人死亡、2人轻伤、2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222万元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经查,2010年5月6日下午,方×和蔡×雄在对该工地A2—l区屋面进行巡检的过程中,并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中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制度”规定,抽查该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巡查。两人未全面巡查工地,以致未能及时发现A1区连廊部位的高大支模已严重超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的范围,属于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的情形。由于方、蔡两人对该工程项目普遍存在的“高支模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施工方案搭设、搭设后未验收”等严重安全隐患未能引起高度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施工方的违章行为,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2010年5月2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方、蔡立案侦查。2011年7月8日,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方×、蔡×雄犯玩忽职守罪。
【案件点评】
该案发生在筹备亚运期间,在广州市建设工程系统引起震动,成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当年纪律教育月的典型警示教育案例。调查过程中,广州市检察院还结合查办案件,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和落实、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帮助其堵塞漏洞,受到了发案单位的好评,取得了办案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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