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造文件以一变三
2010年4月1日,徐州市质监局稽查支队依据群众举报前往某施工工地现场,对江苏某电缆公司提供的两种规格的电缆进行抽查。身为电缆供应商的朱三水赶到工地,手持一张盖有公章的纸,声称工商部门已经查处过这批电缆,拒绝了质监人员查阅其手中文件的请求后,他匆匆离开现场。
质监人员继续对工地上的电缆进行抽查取样。15天后,相关检验报告认定抽查的两种规格电缆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质监部门立即查封了4月1日抽查的两种规格的电缆,同时又抽查另外三种规格的电缆送检,检测结论同样认定这些电缆全都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质监部门再行查封时,由于工地负责人不配合,现场无人证明,后三种电缆的查封工作未能完成。徐州市质监局就此频频联络电缆供货方,而该公司声称工商部门已经处理过此事。
电缆供货方应质监局要求传真一份由徐州工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载明,工商部门对这家电缆公司的罚款高达近50万元。当质监局拿着这份传真登门请工商部门辨识真伪时,只拿到一份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同文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有意思的是:对照传真件与复印件,质监局发现这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由工商部门出具,其文号、执法代码、查封电缆型号和数量完全相同。但蹊跷在于:每种电缆单价不同、货值金额不同——传真件上的罚款数额近50万元,复印件上的罚款数额却不足5万元。
“同一文号,哪能内容不同呢?”
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张春玉对记者说:“两份文件必有一假。”
旁听法庭审理,人们详细了解到这起案件的犯罪内情:
冯禾与朱三水在工商部门未进行任何实际查处的情况下,就质监局查处的同批次不合格电缆,伪造工商部门于2010年3月30日做出查处的案件材料,隐瞒实情,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内部审核,制作出日期为2010年5月14日的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处罚货值为98591.5元、罚款金额为49500元,此份文件归入工商执法案卷以应付查阅。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请托一方的支出,冯禾在未经正常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以被处罚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决定分期缴纳罚款,将该电缆公司缴纳罚款20000元余下的29500元列为缓交处理。截至案发,该电缆公司亦未缴纳。
几乎在同一时间,冯禾又制作一份与工商执法归档案卷同一文号而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标明处罚货值为98591.5元,而罚款金额却变为20000元,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接受处罚的电缆公司通过银行向国库缴纳罚金的手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冯禾再制作一份与工商执法归档案卷同一文号而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货值为509460元、罚款金额为495000元,该文件提供给请托他“摆平”质监局的那家电缆公司,并由该公司将此传真件发给徐州市质监局,以造成工商部门对该电缆公司处以高额罚款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