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強化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
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進行了重大部署。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又對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強化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作了深刻闡述,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對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對於建設廉潔政治,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標,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體制障礙是最大的障礙,機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這些年來,我們黨堅定不移地反對腐敗,堅持不懈地開展黨風廉政建設,但腐敗現象依然多發,滋生腐敗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一直是黨內外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總結起來,影響反腐敗成效的問題主要是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監督合力,有些案件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難以得到堅決查辦,有的地方腐敗案件頻發卻追究責任不力。歸根到底,這都是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要突破這個困境,就應該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反腐敗體制機制進行必要的改革和創新。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是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組織者、協調者、參與者,是一把永遠出鞘的斬腐利劍。紀律檢查體制是否科學有效,關系重大。1978年恢復和重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以來,紀律檢查體制經歷了從一開始的由同級黨委領導,到由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同級黨委為主,再到黨的十二大黨章確定的由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的過程。現行黨章還明確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從總體上講,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是基本符合黨情和國情的,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這種領導體制還存在一些不適應、不協調的地方。比如,不少地方沒有充分認識到紀委是由黨代會選舉產生的“兩委”之一,往往把同級紀委當做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紀委書記特別是副書記的職務晉升與否往往由同級黨委掌握,很難對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進行監督﹔有的黨委和政府給紀委交辦了不少與反腐倡廉建設無關的任務,使其主業不突出、往往疲於奔命,等等。特別在查辦腐敗案件方面,受到牽制的因素就比較多,有的地方主要負責同志擔心查辦案件會損害形象、影響發展,有時就存在壓案不辦、瞞案不報的情況。在一口鍋裡吃飯,監督別人就比較難。對於地方紀委來說,對同級黨委的監督忌諱也不少,以致在開展執紀監督、查辦腐敗案件時往往縮手縮腳、瞻前顧后。因此,必須繼續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推動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保証紀委監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
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創新,必須落實“兩個為主”。一是“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掌握案件線索和查辦腐敗案件是反腐敗工作的重點內容,是反腐敗威懾力的關鍵所在。在原來的習慣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紀委如果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先向同級黨委報告,在得到主要領導同意后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如果案件線索處置和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上級紀委同時知情,那麼就會對地方黨委形成制約,就不能輕易放棄對案件的查辦,這有利於推動查處腐敗案件,打擊腐敗犯罪。二是“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紀委書記、副書記是一級紀委的主要領導,他們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有利於強化他們同上級紀委的溝通和聯系,有利於他們更加大膽地履行監督職責。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為主”是在現行雙重領導體制內從工作機制上解決問題的創新做法,既堅持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堅持了黨管干部的原則,又保証了紀委監督權的行使,有利於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
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創新,必須落實“兩個全覆蓋”。一是“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二是“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從這些年的反腐敗實踐看,一些所謂的“清水衙門”也發生了腐敗案件。這說明權力不論大小,隻要失去制約和監督,就可能被濫用。今后,按照所有權力都要受到制約和監督的原則,必須進一步強化紀委的派駐監督和巡視監督。各派駐機構是由上級紀委派出的,必須把“屁股”坐到紀委位置上來,代表上級紀委行使監督權。各巡視機構都要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個中心,著力發現領導干部,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地方黨委書記的同志在內,是否存在違反政治紀律、貪污腐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等問題,真正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促進問題解決,遏制腐敗發生。同時,還要合理分解、科學配置權力,不同性質的權力由不同部門、單位、個人行使,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要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廣大干部群眾在公開中監督,保証權力正確規范行使。
完善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強化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舉措。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理清責任、落實責任。不講責任,不追究責任,再好的決策也落不到實處,再好的制度也會成為紙老虎、稻草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抓好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也就抓住了黨風廉政建設的牛鼻子,就能形成全黨動手、全社會參與反腐敗的強大合力。
完善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首先是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黨委的主體責任,主要體現在選好用好干部、糾正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從源頭上防治腐敗、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工作、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當好廉潔從政表率等五個方面。現在,不少黨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對黨委主體責任認識不清、落實不力,沒有把黨風廉政建設當做分內之事,只是每年開個會、講個話,或簽個責任書就萬事大吉了,甚至當做紀委一家的事一推了之。這次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部署,強化了各級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主體責任。各級黨委必須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失職的意識,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在懲治和預防腐敗方面更多地承擔領導責任,把預防腐敗的要求體現和落實到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各項改革和制度建設中去,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並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
完善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級紀委要擔負起監督責任。當然,紀委履行監督責任,絕不是“隔岸觀火光吆喝、卷起袖子不干活”。各級紀委必須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更多地擔負起懲治腐敗方面的責任,組織協調有關力量,加大辦案工作力度,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出了問題,就要嚴格追究責任。現在,一些被揭露查處的大案要案,實際上已經存在好多年了,卻遲遲未能發現,結果愈演愈烈、觸目驚心﹔有的地方長期存在團伙性的腐敗活動,涉案人數很多,活動范圍很大,也遲遲未能查處﹔有的干部剛剛提拔上來,或者剛剛經過考核考察,就發現有重大問題,給我們黨的公信力造成了極大傷害。責任追究既是壓力,更是動力。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辦法,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的地方、部門和單位,實行“一案雙查”,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包括黨委和紀委的責任。當然,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分清責任,對於出現的違紀問題,要弄清楚是領導干部主動發現並堅決查處的或積極支持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的,還是有失職瀆職情節甚至故意掩蓋、袒護違紀問題的,前者不承擔領導責任,后者必須承擔領導責任。總之,要進一步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有錯必究,有責必問,真正維護和發揮責任制的權威性、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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