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副區長受賄1304萬被判無期
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青島市李滄區原區委常委、副區長趙晉寶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晉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趙晉寶利用負責城市建設的職務便利,為部分公司和個人在開發房地產、受讓土地、市政工程配套、承攬工程、調動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04.8483萬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趙晉寶親屬自願代其退出贓款300萬元,偵查機關追繳扣押贓款人民幣47945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7794500元。被告人趙晉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某等五人156萬元的受賄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晉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採取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的形式索取、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趙晉寶有索取他人賄賂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且其親屬積極代其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晉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親屬代其退繳贓款、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贓款繼續追繳。(記者 崔如坤 通訊員 王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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