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副局長收5000元 終審改判免刑罰
法院終審認定其犯濫用職權罪証據不足,僅判其受賄罪
5000元是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一個臨界數額,曾被授予“全國工商系統先進個人”的廣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原副局長何國驥就“栽”在了5000元上。記者16日獲悉,廣州市中院最近終審改判了何國驥職務犯罪案,撤銷了一審法院認定的其犯濫用職權罪的判項,認定何國驥僅犯受賄罪,免於刑事處罰。
何國驥1963年生,研究生文化程度。國家工商總局官方網站顯示,2011年7月,因工作表現突出,時任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副局長的何國驥,被國家工商總局授予“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先進個人”。未料,一年后的8月16日,他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同年12月底,被撤銷廣州市政協委員資格。
廣州市中院終審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何國驥在擔任越秀工商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收受金寶商場管理方廣州市金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區某寧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5000元。2012年8月3日,何國驥主動投案並交待了犯罪事實。
據悉,除受賄5000元外,一審海珠區法院還認定,2011年6月至11月,何國驥在越秀工商分局經檢大隊查處廣州瑪索機械刀具有限公司涉嫌商業賄賂一案過程中,接受中間人楊某的請托,濫用職權阻止案件經辦人員繼續深入調查該公司涉嫌商業賄賂的事實,指示經辦人員隻認定極少的商業賄賂數額並結案,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何國驥犯濫用職權罪及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何國驥上訴后,廣州市中院終審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何國驥犯濫用職權罪証據不足,改判其僅犯受賄罪,免於刑事處罰。(記者董柳、實習生王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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