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求是》雜志發表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署名文章《發揮監察職能作用 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其中提到,按照中央轉變職能的要求,中央紀委監察部調整了過去參與的領導小組、協調小組、聯席會議等議事協調機構,數量由原來的125個精簡至39個。
“(各級監察機關)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著定位不准、職責不清等問題”,在文章中,黃樹賢闡述了本次精簡議事協調機構的原則:政府各職能部門對應負責的事項,都有監督之責﹔監察機關作為專門的監督機關,應該是對政府部門如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按照上述原則,對於過去參與的領導小組、協調小組、聯席會議等議事協調機構,確需紀檢監察機關參加的,予以保留﹔屬於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監察機關不再參與。由此,中央紀委監察部的議事協調機構,從原來的125個,精簡至目前的39個。
2013年5月10日的《中紀辦通報》,通報了中紀委監察部的內設機構調整情況:新設立了第九紀檢監察室、第十紀檢監察室這兩個紀檢監察室﹔撤銷黨風廉政建設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新設立黨風政風監督室﹔撤銷執法監察室、績效管理監察室,新設立執法和效能監督室。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精簡議事協調機構、撤並內設機構等中紀委監察部的“連續動作”,“主基調”都是加強案件查辦力量、強化紀檢監察的監督政府本責。(記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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