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收受他人錢財329萬余元和182萬余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吉安銷售分公司原經理胡良兵、江西撫州銷售分公司原經理陳義,近日被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和6年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起,胡良兵、陳義分別擔任中石油公司江西銷售分公司吉安分公司經理和撫州分公司經理,主要負責管理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兩人任職期間,在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收購其轄區內加油站項目過程中,利用經辦項目洽談、初評、上報及后期付款工作中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胡良兵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329.94萬元,陳義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182.8558萬元。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並處沒收胡良兵財產人民幣20萬元,追繳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90.1萬元,沒收陳義財產人民幣10萬元,追繳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111.2558萬元。(新華網南昌5月15日電 記者胡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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