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已滿5年之際,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近日對外發布了《中國官員信息公開報告》。報告指出,官員信息公開不僅僅是財產信息公開,因行使公職權力涉及公共利益的職務信息、升遷處罰信息、廉政信息、家庭、社會關系等官員個人信息,也是政府信息公開不可回避的話題。但是,目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足以承載公務員個人信息公開制度,專門立法勢在必行。
公開大多限於新提拔干部
在新疆阿勒泰地區的官員財產申報試點之后,國內其他地區的類似試點工作也大范圍展開。據報告統計,從2009年至今,我國已有29個市、縣涉及官員財產公開試點改革。這些試點改革中需要公示的官員范圍不盡相同,但很多都集中在新提拔的科、處級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而且這些官員財產公示大多隻局限在內部公示,即通過局域網或公告欄,隻在單位內部范圍公開。這些試點改革絕大部分都是以官員財產信息公開為核心,很少觸及官員其他個人信息。
在4月26日由北京大學公共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召開的官員信息公開學術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提出,透明化是現代政府的基石,而要做到這點,離開了官員的透明化是難以想象的。目前官員的信息公開,關注點更多地放在其財產信息公開方面。其實,各級黨政官員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均應在媒體曝光。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鬆年認為,在現代國家的知情權制度中,普遍確認了公職人員的隱私權適當減損原則。因為公職人員被賦予管理國家、管理公共事務的公權力和責任,他們的許多個人情況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人們必須了解公職人員的經驗、才能、品德、性格、觀點以致於家庭、婚姻、財產狀況、待人處事等。
官員履職相關信息應公開
官員作為普通公民,其個人隱私也應受法律保護。那麼,官員信息公開的范圍怎樣合理確定?
報告將官員信息公開的范圍界定為三類:首先是“職務信息”。如官員的詳細履歷、官員個人各項條件是否符合法律對其職務要求、調動、升遷的規定等等。公眾獲知此類信息的意義在於幫助其作出官員是否合格地履行了職責、是否勝任崗位、升遷是否合理等判斷,從而促進官僚系統“任賢與能”、避免“任人唯親”。
其次,“與履行職務密切相關的信息”,是指並非直接產生於任職過程,但是往往標志著官員是否能夠忠誠、盡責地履行職務的一些信息。諸如財產信息和廉政記錄﹔親屬的財產、職業等﹔另如官員的受處分記錄、在任期間的關涉公共利益重大事件中的表現等。公民獲知此類信息可以判斷官員難以反映到客觀任職過程中的“品行”“能力”等要素,所以應予公開。
最后是官員個人與任職毫不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信息原則上不對外公開,除非官員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