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處以上官員信息須關注
盡管盡可能多的公開官員信息,可能更能滿足社會公眾的多樣化需求,但如此龐大的公開主體不僅給實際操作帶來困難,造成財力、物力、人力資源的浪費,也使得真正需要公開、需要重點關注的官員信息被淹沒。那麼,是否所有的官員都有信息公開的義務?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趙正群認為,從域外的情況來看,並不是所有的官員信息都需要公開。在歐美等西方國家,官員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通常隻有政務官的信息需要公開﹔在日本,隻有通過選舉產生的政務官需要公布個人信息。我國盡管不作政務官和事務官的區分,但對於需要公開信息的官員還是應作區分的。
對此,報告提出,官員的級別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因而對需要公開信息的官員的級別要予以劃定。從與相關法律規范相一致的角度和現在普遍試行的做法來看,應該以副處級為基本標准,發達地區或權力較大部門可降低至科級或副科級。
從官員的性質來看,處於領導職務的官員與非領導職務的官員相比,對職能的履行、資源的分配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有更大的影響。因而,領導職位的官員的信息公開應該是官員信息公開的重點。
官員個人信息公開待立法
據世界銀行的統計,包括中國在內,全球有137個國家和地區,都出台了明確要求官員進行財產申報的規定。目前實踐中已經有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公開官員與其所擔任的公職密切關聯的信息,比如廳長的工資,副部長的數量等,但基本上都被拒絕。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指出,當前與官員信息公開相關的主要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但是條例中沒有規定官員作為個人公開信息的義務。相反,其十四條第四款、二十三條關於個人隱私保護之規定,常常被用來作為反對官員信息公開的借口。其實條例中關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指向的是私權主體而非掌握公權力的官員。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雖然有學者主張官員個人信息應當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依申請公開”的范疇,並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意圖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但公務員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政府信息”的范疇,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隻有通過專門立法,明確規定各級公務員公開個人信息的職責,才能為公眾監督公務員的公務行為提供法律依據。(記者萬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