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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許可証》在當事人手上,許可証上標明的土地卻被國土局劃給了第三人,並簽發《國有土地使用証》。當事人百思不得其解,將國土局告上法庭。經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一審、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近日,此案在茂名市中院再次開庭審理。
緣起 土地疑“一女二嫁”
這起糾紛要追溯到20年前。1993年11月2日,茂名市民林平以茂名市茂南天南貿易公司的名義,與茂名市電白縣華瑞實業有限公司簽訂《轉讓合同》,以845.873萬元的價格購得華瑞公司位於茂港區羊角鎮上賓塘村(即茂名市沙田小區)的5塊土地,共56.77畝,並取得5塊土地的《建設用地許可証》。其中,一塊以電白縣華瑞實業有限公司登記的面積為7003平方米的土地成為此案爭議的焦點。
2003年4月,因天南公司購買7003平方米土地的資金是向銀行貸款所得,茂名市市區城市信用社以天南公司向其貸款850萬元土地購地款尚未還清為由,向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向法院申請查封涉案土地。此案經茂南區法院、茂名市中院兩審,均認定天南公司向茂名市市區城市信用社貸款850萬元用於購買涉案土地,判決天南公司還清尚欠本金379萬元及利息給信用社。
判決生效后,作為天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林平,在茂名市國土局查閱涉案的7003平方米土地相關資料時,發現這塊土地在法院裁定查封期間被劃給第三人梁平,並簽發土地使用証。2007年,梁平又將該地轉讓給茂名市銀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茂名市國土局也為其簽發了土地使用証。
一審 法院認定國土局違法
2010年9月,天南公司向茂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茂名市國土局於2005年10月18日簽發給第三人梁平及2007年4月29日簽發給銀鷹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証》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並撤銷被告簽發給銀鷹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証》。
原告認為,原告通過巨額資金受讓到涉案土地,並取得了該地《建設用地許可証》,原告已是涉案土地的實際權利人。在法院查封原告土地期間,被告為第三人梁平和銀鷹公司簽發《國有土地使用証》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屬違法、無效的行政行為。
被告茂名市國土局則認為,在茂名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於2004年2月26日發布關於沙田小區用地的統一規劃和實施公告后,第三人電白縣華瑞實業有限公司、原告均沒有到該局辦理登記手續,且發証給第三人梁平及銀鷹公司是按照茂名市政府2005年6月3日《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和《沙田小區用地規劃調整暨實施辦法》,故發証行為是合法的。
茂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簽發《國有土地使用証》的土地覆蓋了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致使法院已查封原告的7003平方米土地在土地盤整中流失,嚴重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應確認違法。第三人銀鷹公司是在土地交易市場向第三人梁平以市場價格取得,為使沙田小區的規劃不致重新調整,避免造成或巨大的經濟損失,對撤銷銀鷹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証》不予支持。
2011年12月,茂南區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被告於2005年10月18日核發給第三人梁平《國有土地使用証》的行為違法,駁回原告的其他訴求。
二審 土地權屬成焦點
2012年1月,茂名市國土局向茂名市中院提起上訴。茂名市中院於2012年9月以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為由,作出撤銷一審判決並將此案發回茂南區法院重審的裁定。
對此,天南公司認為,根據司法規定,行政訴訟應是“舉証倒置”,國土局按規定應舉証,但在法院審理期間,茂名市國土局舉証不能,而天南公司多次到國土局取証都被拒絕,現被指証據不足有失公平。
今年1月28日,茂南區法院重新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茂南區法院在重審中認為,原告以天南公司的名義實施的土地交易行為沒有履行變更登記手續,涉案的7003平方米爭議地至今一直登記在華瑞公司名下,原告對爭議地隻享有合同債權,不享有爭議地的物權即土地使用權。
2月27日,天南公司向茂名市中院提起上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茂名市國土局於2005年10月18日核發給梁平《國有土地使用証》的行為違法,請求撤銷被上訴人2011年3月置換2507.8平方米土地給第三人華瑞公司的土地証,並要求被上訴人按同等地段和同等價值置換7003平方米土地給上訴人。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作為土地實際權益人,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不等於沒有土地使用權益。2011年8月25日,上訴人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在國土局查閱爭議地坐標數據和紅線圖,被上訴人也認可並給予了復印件資料。
對此說法,被上訴人辯稱,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被上訴人認為,土地管理部門配合查閱,並不等於承認任何土地權屬,上訴人主張其享有土地物權沒有依據。
目前,此案仍在茂名市中院審理之中。(記者 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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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三門縣花橋鎮上宅村村委會認為三門縣國土局未經法定程序,擅自將村內小學土地登記為國有土地,向台州市國土局申請行政復議,國土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為此,村委會一紙訴狀將市國土局告上了法庭。2012年10月10日,浙江省天台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
村委會認為,花橋小學閑置校舍系集體所有。縣國土局將閑置校舍登記為國有土地,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處理程序規定》。村委會向市國土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國土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於法無據。
國土局則認為,該局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符合受理期限規定。根據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村委會應當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因此不予受理該復議請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