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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的罪與罰

劉志軍、黃勝等大案要案開審,表明反腐已經成為新一屆政府的第一要務
2013年05月03日16:37   來源:本刊記者 | 黃瀅 環球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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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治體現反腐決心

  2012年12月24日,中鐵集裝箱原董事長羅金寶涉嫌受賄一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羅金寶是原鐵道部高層官員腐敗窩案裡第一個出庭受審的官員,這也意味著鐵路系統系列貪腐案的審理拉開帷幕。

  今年4月17日,備受關注的丁書苗之女侯軍霞等5人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審理。據悉,受審的5名被告人中,侯軍霞被列為第四被告人,其余被告人分別是鄭朋、胡斌、甘心雲、郭英。上述被告人多是在鐵路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擔任“中間人”角色的相關人員。

  在劉志軍案即將開審之際,很多人關心劉志軍的現狀。據了解,劉志軍目前的辯護律師是錢列陽,由北京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錢列陽表示,他已經會見過劉志軍,劉志軍對案件的結果並沒有做出很明確的要求。在錢列陽之前,劉志軍的家屬曾經和高子程及戚曉紅兩名律師聯系,希望由他們做辯護,但最終劉志軍放棄了委托。

  有報道稱,2012年夏天,劉志軍案還在偵查階段時,戚曉紅就作為劉志軍的辯護人,在秦城監獄內見過劉志軍。“他是個極其聰明的人,應該知道為什麼會走到這一步。”在戚曉紅看來,劉志軍當時的精神狀態還不錯,談話思路也很清晰。但每次提到丁書苗,他都比較忌諱,“遇到這個話題就不談了。”而對於解除委托的原因,高子程則向記者透露:“他讓我保証他不死,這個我保証不了。后來他說組織上給他推薦了一個不收費的律師,他就用那個律師了。”

  我國刑法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這些法律條文,有學者表示,從劉志軍案的起訴書的用詞上看,“四個特別”屬重判的信號。此前,被判處死刑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前副委員長成克杰、被判處死緩的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張春江等人,法院在最終判決書中均有”特別巨大”、”特別嚴重”之類的措辭。不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由於檢察院並未披露量刑建議,法院又尚未開庭,目前來看,各種判決結果都有可能。

  實際上,鐵道系統的系列貪腐案進展到現在,對劉志軍處以怎樣的刑罰已經不是最關鍵的了,怎樣落實官員“不能貪”的制度才是根本。從案情來看,劉志軍的貪腐行為並不隱蔽,甚至可以稱得上公開而張揚。不要說諸多黨紀國法的重重束縛,隻要招投標等制度或其他眾多監管制度中的任何一條起了作用,劉志軍屢屢“關照”丁書苗的行為都不見得能成功。因此,劉志軍撞破層層制度之網而大肆貪腐的現實,可謂是對各種權力監督制度的一個嚴肅拷問。

  近一年來,黨內防腐反腐措施不斷加強。2013年初,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2012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中央紀委監察部嚴肅查處了薄熙來、劉志軍、黃勝、田學仁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目前正在立案調查的還有周鎮宏、李春城等案件。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認為,最近密集審理包括黃勝、劉志軍在內的重大腐敗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新一屆政府的反腐目標非常明確。“反腐是關系到我國社會和諧和中國夢實現的關鍵環節,對權力進行有效約束,使公權力能夠按人民的意願行使,才能保障社會發展的和諧、順利。”

  在竹立家看來,近一段時間裡,腐敗案件的處理速度明顯加快了。“過去,腐敗案件尤其是重大的腐敗案件,從抓捕到公訴到審理通常歷時很久,但十八大之后這個進程明顯加快了,從黃勝和劉志軍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從嚴從重從快處理,是新一屆政府對待腐敗案件的風格。”

  竹立家認為,十八大之后,新一屆政府的反腐策略更加清楚。為了懲治腐敗,新一屆政府採取了由淺入深的策略。“先是治標,對人民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腐敗行為堅決反對,下一步則要從實質性和制度性措施做起。”而這些實質性和制度性措施,就包括官員財產公示等。“腐敗是社會主義價值觀、中國共產黨黨章、國家憲法所不允許的。不能遏制腐敗,黨的執政就會受影響。所以說,反腐是新一屆政府的第一要務,未來2到3年內會在制度和實踐上不斷深化,查處力度越來越嚴,制度更加無漏洞,懲處更加到位。”竹立家說。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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