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回放
律師在案件開庭前曾提非法証據排除
2012年3月7日,陳德寶因涉嫌受賄罪被監視居住,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於同年3月31日由遼源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於遼源市看守所。此后,陳德寶案由公安部紀律檢查委員會移交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此案交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查辦,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同日以陳德寶涉嫌受賄、貪污移送審查起訴。這期間,於2012年11月15日退回補充偵查,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2012年12月7日,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並定於12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
開庭前,因認為於某証言不能自圓其說,袁長生的証言也不屬實,因此,辯護律師趙運恆向法庭提出了証人出庭申請。同時,律師認為由於認為陳德寶遭受了刑訊逼供,其供述是被迫作出,偵查機關提交的証據是非法取得,因此律師又要求法院啟動非法証據排除程序。
然而,2012年12月23日此案在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法院並沒有對這兩個申請作出任何回應,而律師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個中緣由,無從知曉。
一審被判刑20年兒子同日獲緩刑
在2012年12月23日的法庭上,陳德寶沒有提出異議。他的律師表示,於某送別墅的時間遠遠在接手工程之前,而且當時陳德寶還是海澱分局副局長,不可能給於某工程,此外陳德寶也給了於某汽車、象牙、鋼琴等物品,還幫助於某裝修房屋、購買家具,這些價值已接近別墅的價值,屬於朋友之間的禮尚往來。
律師還表示,袁長生和陳德寶是十多年的朋友,兩家素有經濟往來,並非受賄關系。比如袁長生支付房款的房子是政府分給陳德寶的,陳德寶轉讓給了袁長生,當然應該由袁長生自己交房款。而兩輛奧迪車,則是袁長生和陳某公司的財產,由公司使用。而公司卻是因為袁長生本人不懂房地產,但其在多次考察后,為了投資獲利,由陳某當總經理負責實際運營,不領工資隻拿股份,是雙方合作的正常商業行為。而事實上,經過陳某運作,長龍公司拿下地塊,且與當代集團簽訂了價值2億元的合作協議,開發前景良好。
對於這些辯解,法院認為,陳德寶本人對基本事實並不否認,而且有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和相關証人証言以及其他証據能夠証明其在北京市公安系統工作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收受、伙同其子收受他人錢物和干股的犯罪事實﹔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房款的犯罪事實。
法院還指出,檢方指控陳德寶伙同其子陳某收受袁長生電話充值費20萬和貪污報銷款12.706萬的指控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認定陳德寶個人、伙同其子收受他人財物1528.82352萬元,侵吞公共財物35.4998萬元,已經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並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
此案一審宣判后,陳德寶未提出上訴。陳德寶的兒子陳某也於同日被判緩刑。
□獄中翻供
服刑之后提出申訴自稱遭到刑訊逼供
宣判后,陳德寶沒有上訴。判決於今年1月10日生效。然而,昨天,已經開始服刑的陳德寶委托律師向遼源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他在申訴書中翻供,提出自己之前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因遭受了刑訊逼供。
陳德寶稱,從2012年3月31日下午被逮捕開始,他便受到刑訊逼供。
陳德寶還說,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他的雙手還被用特制的板銬反銬在椅背后,“它讓你的雙手無法活動,一點角度也沒有”,陳德寶說,因此他的兩個手腕都被銬出血,留下了疤痕。此外,審訊人員還將他按著跪在地上用腳踹,導致他的額頭、膝蓋被踹破,也留下了明顯的傷疤。
陳德寶說,他擔心自己落下殘疾,所以最后選擇了作出違心的口供,而他原本打算到了法庭上再講出實情,但偵查機關又抓捕了他的兒子,因此他認了罪也沒有上訴,現在兒子的緩刑判決已經生效,所以他決定提出申訴,要求法院重審自己的案件並作出改判。
同時,袁長生也表示,自己因遭受刑訊逼供,所以此前的口供都是違心所做。陳德寶提出申訴,他願意重新作出証言。
另據律師介紹,其在向遼源市檢察院提出申訴的同時,還同時提交了要求歸還非法扣押的與案件無關的財產的申請。據律師講,所有涉案財產都應該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處理。然而,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上,並沒有附帶扣押財產清單。
當律師向法院要求返還財產時,法官張某表示,法院並未收到任何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目前財產仍被扣押在檢察機關。(記者 鄭義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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