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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危樓隱藏貪污大案 香港廉政公署出擊

2013年03月29日13:5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零容忍:香港廉政公署40年肅貪記錄》一書是由何亮亮著,中國友誼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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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近日,反腐倡廉頻道連載了由何亮亮撰寫,中國友誼出版社出版發行的《零容忍:香港廉政公署40年肅貪記錄》一書。

廉政公署,簡稱“廉署”,英文全稱為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ICAC,是香港打擊貪腐的權力部門。香港廉署破案如神,屢屢扳倒高官,令腐敗分子聞風喪膽,其反貪經驗引起全球關注,反貪模式為全球很多反貪機構所效仿。精確的職能定位、合理的制度設計、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科學的程序保險,為香港成就“廉政品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本書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以來的社會發展為背景,以廉署所成功偵辦的多起驚心動魄的大案要案為經緯,全面揭示廉署的歷史和作用,讀來饒有趣味又發人深省。以下為本書節選。

公屋危樓隱藏貪污大案 香港廉政公署出擊

頭行人摩肩接踵,高樓大廈林立,公路上車水馬龍——這是外來者對香港的第一印象。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土地面積為1104.32平方公裡,大約是上海的六分之一,天津的十分之一,常住人口約700萬。香港實際可以用於民用建筑的土地,包括興建住宅、辦公樓、商業大樓和工廠的土地主要集中於香港島、九龍半島和新界的新市鎮,人口也主要居住在上述地區。

香港的房地產價格之高是舉世聞名的,香港的高檔住宅(所謂豪宅)的價格與倫敦、紐約的豪宅價格差不多。但是香港並非隻有富豪,中下階層的居民多住在售價或租價比較便宜的公屋裡。香港為低收入居民興建的公屋和新市鎮,在亞洲是比較領先的,對香港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都有著無可取代的作用。

公屋:從安置到安居

港英政府1954年開始實施公共房屋計劃,一直持續大規模地提供著公共租住房屋(簡稱公屋)。1973年,新的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成立以前,香港政府提供三種不同的公屋,即徙置大廈(用來安置災民和寮屋清拆居民)、政府廉租房(用來滿足居住條件欠佳的低收入家庭的需要)、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房委會的前身)提供的公屋(面向中低收入人士)——通過這三種公屋來滿足不同社會經濟階層居民的需要。

公屋建設初期,香港政府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大量災民的安身立命問題,因而採取優先資助徙置大廈的政策,對低收入人士的資助有限。對於這三種公屋,香港政府相應給予不同的資金安排。徙置大廈和政府廉租房直接由政府撥出經常預算資金興建,收入來源為政府經常預算和租金收入。這兩類房屋實行低標准、低租金,由於租金水平低廉,一直以赤字運行。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則擁有財政自主權,發展資金主要來自政府發展貸款基金,營運開支依賴租金收入,運營成本的增加需通過提高租金來彌補。由於其提供的公屋面向的並不是社會上最貧窮的人群,而是中低收入的白領或技術工人,租金相對定得較高,因而能夠自負盈虧。

1972年,港督麥理浩公布《十年建屋計劃》,使得香港公屋建設告別了安置災民的時代,轉為致力於為香港低收入居民提供設備齊全、有合理居住環境的住所。經過數十年的建設,香港形成了龐大的公屋網絡和制度,為中下階層的市民提供了與收入相適應的、符合都市生活基本需要的住宅,使他們可以安居樂業。超過200萬香港居民住在這種公屋裡。

香港的租住公屋計劃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政府在房屋方面的承擔和投放資源之巨,可算是世界之最。從1953年石硤尾木屋區大火揭開公營房屋的第一頁起,香港公屋發展歷程逾50年,公屋政策及規劃隨香港社會經濟和民生的演變而進化。

貪污的溫床

然而,凡事必有兩面,由公費支出的龐大建屋計劃,在廉政公署還沒有成立的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成為一些建筑業老板和主管公屋官員的生財之道。

1982年1月9日,廉署接獲可靠線報稱,1971年建成的葵芳邨第一期和第二期出現結構性問題。葵芳邨共有11座,其中樓高20層的第6座問題尤為嚴重。房屋署委派顧問進行調查,証實是因樓宇混凝土不足引致,而這種情況肯定是由於建屋期間缺乏監管,以致混合水泥時沒有放進足夠分量的水泥。有鑒於葵芳邨所凸顯的公屋結構問題,房屋署先后於1983年及1984年對轄下所有樓齡超過五年的公屋展開全面的結構檢查及混凝土強度勘測。

1985年11月,房委會公布,葵芳邨第8、9、10及11座以及另外22座公屋的混凝土強度,經勘測后証明低至不能接受的水平,需要盡快拆卸重建。這批全部於1964年至1973年期間落成的公屋,頓時變成了令人恐懼的危樓。這個事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指責的聲音此起彼落,受到很多立法局議員的關注。受影響的住戶更是感到憤怒及憂心,居民組織及壓力團體除向立法局議員表達不滿外,更有市民在立法局議員巡視“災區”時上前請願,市民懷疑興建時有人貪污。之后,議員成立了多個工作小組,包括“立法局關注26幢問題公屋小組”,以及“立法局追究問題公屋法律責任小組”等。

需要馬上清拆的26座公屋屬於房屋署設計的第一、二型徙置大樓,這些大樓原屬“應急”性質,設備簡陋,一般樓高6至7層。26座公屋的9座位於新界,15座位於九龍,2座位於香港。

在1985年12月18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有議員要求有關當局徹查26座公屋丑聞,交代事件是否涉及貪污,並對有關官員及建筑商採取法律行動或作出紀律處分。港督在評估房屋署有關報告后,委派廉署跟進調查。

曾經有廉署的調查員到問題公屋視察,遇見正在拆卸危樓的工人,工人們都表示拆卸26座公屋是很輕鬆的工作,因為樓宇都不需要花上很大的力氣就能拆掉。又有調查員看見拆卸工人用鋼條敲打一個房間的地面,一塊混凝土立刻脫落,跌進下一層的房間內,地面上留了一個很大的洞。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公屋所採用的水泥強度,每平方英寸最少要能承受三千磅的重量,以現在的量度單位計算,相當於不少於20.7MPa,層數愈低對水泥強度要求就愈高。1985年底,房屋署完成勘測的570多幢公屋,水泥強度全部低於15MPa,其中一幢低得隻有5.9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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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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