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3月29日13:5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小公司,大合約
興建房屋是一種專門行業,廉政公署人員在調查時幸得一些專業人士拔刀相助,他們提供的專業意見使調查工作得以順利推進,其中房屋署一位高級官員無懼同事的排擠,在整個調查工作中與廉署緊密合作,更是難能可貴。
在建筑過程中,建造商要按工地中使用混凝土數量的比例,去測試混凝土的強度,測試時建造商需要在預制的鑄模內倒滿混凝土,待混凝土凝固后浸在水裡28日,再運往實驗室測試,看看需要用多大的力量才能把它壓碎,這個使混凝土碎裂的力度就是混凝土的強度。
要確保混凝土強度達到要求,就必須保障整個測試強度的驗收過程,包括抽取混凝土樣本、運送樣本、壓碎測試及文件記錄等全部步驟均按指定程序執行。
調查人員驚奇地發現,在1969年,一家營運資本隻有二十多萬元的公司,竟然能成功獲得價值逾三千六百萬元的政府建筑工程合約!不但如此,這家在1960年還僅僅在政府承建商名單上居於榜末的公司,在短短六年間已能躋身榜首,這間公司正是26座問題公屋的承建商之一。另有一家小本經營的承建商亦在同一時間崛起,雖然公司隻有幾名職員,但已能獲得房屋當局批出的50萬元建筑合約。在興建公屋高峰期間更獲工務當局批出的11份建筑合約,該公司規模迅速劇增至十多人。
小規模的承建商能迅速冒出,與當年的建屋政策有關。當時的政策是建造工程要“快而廉”,興建大量徙置區和廉租屋,以安置寮屋居民。在此前提下,建屋的品質控制並不如建造其他樓宇那樣嚴格。承建商為了能以低價取得建筑合約,並在同時做到有利可圖,隻能在建筑材料上做手腳,以偷工減料賺取利潤。
負責部分26座公屋建筑工程的某家承建商,便是以極低價中標。它奪取其中一份合約的標價,與其他標價最接近公司的出價相比,竟低逾100萬元。這種超級廉價雖然當時亦被負責審批建筑合約的有關官員質疑,但承建商最終還是順利過關。不過,承建商在建筑過程中,曾因當時建筑成本在一年內劇增三成至五成,從而要求政府提高合約價格。
“包上包”
更要命的還不止這些。
除了低標價外,當時的承建商亦會採取“包上包”的做法,在取得公共房屋建筑合約后,便將全部工程分包,所有建筑工序,包括混合混凝土的工作,均由分包商包辦。分包商在建筑工程中嚴重偷工減料,但由於當時工地的監管工作幾近於零,承建商可順利瞞天過海。
偷工減料之余,承建商更可在提供、運送混凝土樣本到政府化驗室受檢的環節上瞞天過海,將符合規格但並非用於工地的混凝土樣本提交化驗所。承建商能夠順利通過測試,全因為儲存和運送混凝土樣本的過程中根本沒有恰當的監管,最終可渾水摸魚。
除了混凝土樣本測試的監管不足外,政府人員在工地的監督工作也很消極。應該到工地監督的人員,常常聲稱因工作量繁重,要留在辦公室處理文件,而將監工工作請工地工程監督代勞,而工地工程監督又推說除了要做好本職工作,常常要處理大量文書工作,要耗費很多時間往返工務當局總部和各工地收集和派送文件,所以未能逐一監督工程。這些借口成為問題公屋的根源。
不法商人正是看准了部分人士貪婪的弱點,以賄款隱瞞了一宗又一宗的豆腐渣公屋工程。
可是,東窗事發已是十多年后的事,要成功破案談何容易。廉署最終說服兩名涉案人士成為污點証人,將涉案承建商繩之以法,清算了26座公屋問題。
豆腐渣公屋建成多年,一直不為外人知,直至1982年1月9日,廉署接獲可靠線報,指稱於1971年建成的葵芳邨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結構出現嚴重問題,懷疑負責監督建筑工程的政府官員貪污,問題才開始浮出水面。由於涉案工程是在1977年有關貪污調查的特赦令生效前完成的,廉署要取得港督同意才能全力展開調查。1984年1月,廉署取得港督的豁免,可以不受特赦令限制,開始全面調查葵芳邨問題公屋,翻查舊檔案,追蹤並搜查有關承建商的賬簿和記錄。由於事件中牽涉的人物部分已去世或移民外地,廉署調查員需要遠赴海外取証。
調查工作暴露了建造工程出現的嚴重違規情況,例如偷工減料、建筑混凝土成分嚴重低於標准等。工務局要求水泥對沙石1︰5至1︰7的比例,但問題公屋使用的水泥隻達1︰8.3,甚至低到1︰19.2,完全罔顧樓宇安全。又如監督工程的公務員嚴重失職,政府的監督系統和程序有嚴重的漏洞等等。然而在廉署的調查人員面前,參與建筑工程的公務員和承建商、分包商採取極不合作態度,堅稱不知事件涉及貪污,歷時一年半的調查工作終因未能取得足夠証據而不得不告一段落,調查結果則知會地政工務司和房屋司以便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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