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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落馬后算賬:沒賺到什麼錢前途盡毀(圖)

2013年03月28日08:10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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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取証

接受訊問

庭審中

案卷

梁安給自己算了一筆賬:退贓加罰金,經濟上沒賺到什麼﹔失去自由,年近六十不能安享晚年,隻能在痛悔中煎熬﹔親人為自己受累,政治前途盡毀,幾十年努力付諸東流……

貪婪給他破產的人生

2013年2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梁安受賄案一審宣判,防城港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梁安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梁安在任防城港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副主任、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20次收受賄賂人民幣172萬元及價值9.01萬元的房屋一套,其中54萬元為索賄所得。

庭審過程中,梁安情緒平穩,面部表情不多,可能自打一年前東窗事發時起,他就已經預見到隨之而來的這一切。隻可惜他的預見,本該來得更早一些……

多年奮斗,心有不甘

1956年10月,梁安出生於廣西扶綏縣一個干部家庭。他是恢復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學生,學習刻苦,成績優異,建筑行業科班出身。

1995年,梁安作為專家型人才被引進防城港市。這座新興的沿海工業城市正期待著梁安一展才能,年近四十的梁安也夢想著在這裡成就一番事業。

之后的10年,梁安憑借扎實的專業知識和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從一名普通干部逐步走上領導崗位。2004年至2011年間,防城港市經歷了一個經濟高速發展時期,房地產業十分興旺,一座座樓盤拔地而起。就在這幾年,梁安先后擔任防城港市規劃局副局長、建設規劃委員會副主任、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可謂大權在握。

身處要職的梁安成為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大手筆“公關”的對象。或是逢年過節,或是巧立名目,開發商們以送禮物、宴請吃飯等小恩小惠拉攏梁安。

一開始,梁安還心存警惕,盡量推拒。但眼見這些爭相討好自己的大老板們吃的是豪宴、穿的是名牌、開的是好車,出手闊綽、生活瀟洒,梁安覺得相形見絀,心理漸漸失去平衡。

“都是吃建筑行業這碗飯的,怎麼人家一個個都發了財,淘金淘得盆滿缽滿,而我隻能靠不高的工資精打細算過日子。這些年我為城市建設作的貢獻比他們多多了,生活水平卻遠遠不能跟他們比,真是不公平。”梁安越想越窩火。

心中的不平讓梁安的意志力開始鬆動。他以“靠山吃山、靠海吃海”來說服自己,覺得從那些老板身上撈點好處也不算過分。於是,像手機、箱包這類生活消費品,他購買之后都會拿發票到一些房地產公司報銷。當這種“小打小鬧”頻繁進行,當索取已經成為習慣,梁安的胃口變得越來越大。逢年過節,他接受開發商饋贈的禮物從名煙、名酒迅速升級為幾千甚至上萬元的紅包。

與放縱相伴而來的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扭曲,消費觀念、生活作風也一潰千裡。在防城港市,認識梁安的人都知道,他在席上隻喝茅台,還喜歡大杯大杯地喝,講話很牛、派頭十足,對別人遞煙倒酒經常愛理不理。

曾經的引進人才、行業精英就這樣令人痛惜地墮落了。

生財之道,以權兌錢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為窗口部門,負責編制城鄉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對城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完成重點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在住建委,梁安分管城鄉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平時有求於他的人都是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如何將規劃審批權“兌換”成錢財,梁安自有其“生財之道”。

本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審批材料報送到住建委之后,按照正常程序,符合相關條件的完全可以辦理。但材料到了梁安桌面之后,情況就不一樣了。梁安辦事喜歡看對象,對那些他認識老板並已收過人家好處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他會很快審批其遞交的申請材料,那些沒“做工作”的,就先晾一邊吧。等規定的辦理時限快到了,他才“雞蛋裡挑骨頭”,指出申請材料的種種“瑕疵”,以各種理由延期辦理。把准了梁安的“風格”,房地產開發商們自然知道該怎麼做。

對那些打過交道的開發商,事情辦妥后梁安總會說上一句:“你們的材料已經批下來了,我可是幫了不少忙啊!”開發商們都會聽懂這樣的暗示,立即投桃報李,感謝梁主任的關照。

檢察機關查實,梁安先后14次收受11名房地產開發商的賄賂共計118萬元,其中數額最大的當屬先后3次收受柳州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梁某的賄賂共80萬元。

2009年9月,柳州某房地產公司在防城港市開發一處房地產項目,其規劃許可申請材料送到住建委后遲遲批不下來。該公司總經理梁某知道事情的“關節”在哪裡,多次找時任建設規劃委員會副主任的梁安幫忙。

同年11月的一天,梁某請梁安吃飯,席間遞給他10萬元現金。第一次面對這麼多賄款,梁安很不淡定,當著梁某的面將錢扔在地上:“你小看我了,我不是這樣的人!”梁某趕緊賠不是。飯后,梁某開車送梁安回家。到了小區門口,他再次將這10萬元現金塞給梁安。這次,梁安假裝推托一番就收下了。

有了第一次經歷,梁某再與梁安打交道就“輕車熟路”了。2009年12月,梁某將梁安約出來商談該項目的方案修編及報建事宜,送給梁安現金40萬元。在梁安的疏通下,2010年該項目通過審批。同年,梁某的公司要在防城港市開發另一處房地產項目。梁某又找梁安幫忙,並於2010年9月的一天送給梁安現金30萬元。

有借無還,再借不難

可以說,房地產開發商主動給的好處已經不少了,但梁安還不滿足,一旦需要錢就主動將手伸向開發商。因其索賄無往不利,他對“權力提款機”上了癮。

2007年6月,防城港市某公司向市建設規劃委員會申請辦理某小區項目的規劃報建、總平面修改等手續,該公司法人代表黃某找到梁安尋求幫助。梁安答應幫忙,但條件是要借給他15萬元。

為盡快使項目規劃通過審批,黃某按照梁安的要求,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將11.2萬元人民幣匯入其指定賬號,另將3.8萬元現金交給梁安本人。之后,梁安寫了一張借款15萬元的借條給黃某。不久事情辦妥,梁安找黃某索回借條,還讓黃某寫了一張已收到15萬元的收據。但其實兩個人都清楚,那15萬元根本就沒還。

2007年,防城港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准備在港口區先后開發兩處房地產項目,這兩個項目都在進行規劃報建。另外,該公司還希望在新的城市規劃中將旗下一地塊置換至黃金地段。為了這兩件事,該公司總經理吳某沒少找梁安。梁安對吳某的請求一一滿足。

2008年上半年,吳某為感謝梁安的關照,在其辦公室送給他現金5萬元。2008年下半年,梁安以裝修房子為由,以口頭借款形式向吳某要來現金10萬元。2012年初,梁安又以還房貸為由,向吳某“借款”2萬元。所有這些“借款”,直至案發梁安都沒歸還。

梁安的“債主”不隻黃某、吳某二人,多年來,他以買車、購房、裝修房子、兒子找工作需要資金等理由,先后13次向9名房地產開發商索要錢財共計54萬元。

從一開始的“小打小鬧”到后來的肆意索賄,梁安隻用了很短時間就完成了蛻變。特別是近幾年,他索賄受賄更加肆無忌憚,在法院認定的其20次收受他人賄賂行為中,絕大部分都發生在2008年以后。甚至於某地老干部局進行棚戶區改造項目,梁安都要以買車為由向該項目負責人丁某索要現金2萬元。在梁安看來,自己已經是50多歲的人了,離退居二線為期不遠,得趁還在位時加緊多撈幾把。

大手大腳,已成習慣

2012年,56歲的梁安突然從人生巔峰跌到低谷。防城港市紀委接到市民關於梁安利用職權索賄、受賄的舉報材料,隨即展開調查。在掌握初步証據后,同年3月初,紀委工作人員找梁安談話。經過一番較量,梁安交代了多起受賄事實,案件隨后移送檢察機關。4月13日,經自治區檢察院批准,梁安被逮捕。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梁安一案涉及范圍廣、時間跨度大、取証難度高。該案共有26位証人,遍布全國各地,均為房地產公司負責人。他們與梁安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聯系,很多人不願意說出真相。辦案檢察官不得不進行大量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持之以恆,打了多場攻堅戰,終於逐一固定証據。該案辦結后,幾個辦案檢察官都瘦了一圈。

2012年10月30日,該案由防城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月7日,防城港市中級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梁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在庭審中出示的大量証據,梁安很少提出異議,僅對極少數受賄事實進行了辯解。他一直逃避“索賄”的說法,不肯承認自己主動向開發商索要錢財,稱那些錢都是“設計費”、“咨詢費”、“中介費”。針對這一辯解,公訴人援引事實和法律進行了有力反駁。

梁安的辯護律師認為,梁安在城建部門工作數十年,對防城港市的城建規劃貢獻突出,案發后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希望法院能考慮這些因素從輕判決。然而事實上,案發后至庭審期間,梁安隻退贓了10余萬元。法庭上,當法官問起150多萬元贓款的去向時,梁安說:“都拿來吃飯、買衣服了。可能因為錢來得太容易,也大手大腳慣了,很快就花完了。”

最后陳述時,梁安百感交集地說:“我忘記了黨多年的教育,追求奢華生活,將艱苦朴素的作風拋之腦后。”他還以自己為反面教材,對在職干部發出忠告:“掌握行政權力后應該牢記本分。”

陪梁安一起落淚的,還有他的家人。案發以來,他們四處奔走籌錢幫梁安退贓。到一審宣判前,梁安的家人幾經努力,終於幫其退贓64.3萬元及受賄房屋一套。

如今,梁安給自己算了一筆賬:退贓加罰金,經濟上沒賺到什麼;失去自由,年近六十不能安享晚年,隻能在痛悔中煎熬;親人為自己受累,政治前途盡毀,幾十年努力付諸東流……總之,貪婪帶給他的是破產的人生。

案后說法

梁安的墮落既令人痛惜也引人深思。從個人主觀因素來說,在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帶來的嚴峻考驗面前,他對誘惑沒有建立起足夠堅固的防御工事,放縱自己滑入犯罪泥潭。

從客觀方面來說,梁安所在單位在制度和管理上的疏漏也為本案的發生創造了條件。一方面,是對城市規劃審批權缺乏有效監督。我國雖有城市規劃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但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和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卻有法不依,內部監督機制流於形式,特別是對直接負責人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預防。為規范城市規劃審批工作,相關部門也制定了許多規章制度,但它們還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存在許多漏洞和不足。

另一方面,是廉潔自律教育開展得不到位。廉潔自律教育入耳更要入心,而案發單位在這方面顯然做得不夠,未能及時發現問題。(溫紹政)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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