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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官員親屬經商營利應立法禁止

舒聖祥
2013年02月27日08:02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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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發布2013年《法治藍皮書》稱,61.4%的公職人員和66.1%的公眾認為應當將公職人員直系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情況向社會公示;51.2%的公職人員和53.3%的公眾認為應責令公職人員親屬退出營利性活動,或責令公職人員辭職。但是,多數公職人員反對將親屬違規經營所得上繳國庫。省部級單位的公職人員表示同意的僅為22.2%,反對的為38.3%;司局級單位的公職人員表示同意的僅為21.4%,反對的為35.3%(2月26日《新京報》)。

  近些年來,黨政干部經商的紅頂商人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是官員親屬經商現象卻比比皆是。比如鄭州“房妹”,父親是房產局長,母親和舅舅都是房產公司老板,多個經適房項目在家庭內部被一條龍全包。一方面,官員親屬依靠其特殊地位和身份,經商辦企業,獲得稀缺資源,破壞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既導致了市場的競爭不公,又加劇了社會的分配不公;另一方面,官員親屬經商事實上還是隱性行賄的溫床,通過官員親屬公司搞尋租腐敗交易,洗白見不得光的黑錢,日益成為普遍存在卻又難於查處的腐敗模式。

  在此背景下,“多數公職人員反對上繳親屬違規經營所得”似乎是一個很怪異的新聞標題。因為,既然是“違規經營所得”,理當依規沒收上繳,由不得多數公職人員去反對。當然,違規與違法似乎又有不同;關鍵的問題是,所謂“違規”究竟能否算數?之所以很多官員不能意識到親屬從事營利性行為違背了基本權力倫理和法治精神,原因就在於,目前規范公職人員親屬經商營利行為的只是一些黨內紀律規定和政策性文件。

  比如,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出台了《關於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第二年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不准利用領導干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再次規定,不得默許縱容親屬以本人名義牟取私利、為親屬經商創造條件、親屬不得在本人管轄范圍內經商。

  如果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官員親屬退出營利性活動,以及違規經營所得上繳,都是不容分說的。之所以官員親屬經商風行,以至於很多公職人員對於此類規定竟然毫不知情,說明對部分人來說,這些規定隻停留在紙面而已。鑒於此,有必要對官員親屬經商營利提高到立法層面予以嚴格禁止。對於何種級別的官員、其親屬從事哪些領域的營利性活動應該禁止,法律都應該作出明確界定。

  與此同時,所有的官員親屬營利性行為都應該確保信息公開,官員的親屬信息以及就業情況不應該是隱私和秘密。否則,失去了公眾的監督,僅僅依靠內部的制約,官員親屬經商營利行為注定是難以禁止的。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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