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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畝土地放在眼前,他想從中撈點好處——

企業高管貪污被判刑:沒想到戲演砸了

2013年02月26日08:27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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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現場

  利用土地入股對外引資合作組建新股份制公司的機會,內外接應,壓低入股土地價格,在沒有出資、沒有建設、沒有設立公司的情況下,將“騙得”的65%股權以803萬元的價格轉讓他人,並將該筆款項侵吞。他本想上演一出空手套白狼的好戲,沒想到戲演砸了。

  1月23日,浙江省溫州虹豐糧油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朱文奇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的樂清市虹橋鎮上陶村原村委會副主任楊日州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溫州虹豐糧油集團有限公司原職工林益鬆、樂清市虹橋鎮政府綜治辦原專職副主任顧祥會也因犯貪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面對土地起了貪念

  總部設在樂清市虹橋鎮的溫州虹豐糧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豐集團)是一家國有獨資企業。朱文奇從2005年5月開始擔任虹豐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

  2003年1月,虹豐集團上報的飼料異地技改項目得到了樂清市有關部門的審批同意。爾后,虹豐集團在天成工業園區分兩期征用土地20.37畝,並按規定辦理了相關土地及規劃審批手續。

  經過初步估算,建設該項目需要幾千萬元的資金投入。虹豐集團為解決建設資金問題,要求引入外資組建股份制公司進行技改項目,虹豐集團則以該塊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上級主管部門表示同意,確定虹豐集團將20.37畝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佔35%的股份,合作方以現金出資,佔65%的股份。

  剛開始,朱文奇沒想過從這一項目中撈點好處。直到20多畝土地放在眼前時,他突然覺得,或許自己能從這個技改項目中獲取點好處。“土地是個寶啊,不在這裡面為自己做點文章,太可惜了。”案發后,朱文奇對辦案檢察官坦言。

  幕后操縱股權轉讓

  一個計劃慢慢在朱文奇的腦海中形成:利用自己擔任虹豐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的便利,把虹豐集團所屬的那塊20.37畝土地項目弄過來由自己操作,謀取私利。

  為了掩人耳目,朱文奇決定找一個絕對信任的人幫自己運作,自己則在幕后操控。經再三思量,他找到了朋友——樂清市虹橋鎮上陶村村委會副主任楊日州。朱文奇告訴楊日州,虹豐集團准備以土地入股對外引資合作組建新股份制公司,他們隻要成為虹豐集團的合作人,先把土地弄到手,不需要投入太多資金,在評估虹豐集團的入股土地時,將土地價格壓低,再將65%的股權轉手賣給他人,就可以從中獲取土地差價。

  聽到可以空手套白狼,輕鬆賺錢,楊日州當即表示同意加入。按照朱文奇的要求,他找來時任虹橋鎮政府綜治辦主任的顧祥會和虹豐集團職工林益鬆,三人約定由林益鬆負責出面與虹豐集團談判。林益鬆和顧祥會分別出資200萬元與100萬元作為操作費用,朱文奇和楊日州不用出錢。

  2007年9月,虹豐集團委托評估機構對20.37畝土地進行價格評估。在朱文奇的操作下,這20.37畝土地的評估價為1452萬元,相當於每畝70萬元,而當時同類土地的市場價是每畝90萬元。

  不久,虹豐集團與林益鬆簽訂了股份投資協議。協議中約定,虹豐集團以土地評估價1452萬元參股,佔35%股份,林益鬆以現金出資,佔65%股份,雙方組建新股份制公司;林益鬆需在2007年12月底前進行建設;林益鬆自協議簽訂5天內,上交保証金200萬元等等。但是在朱文奇的干預下,該協議並未約定林益鬆近2700萬元資金到位的明確期限。

  股份投資協議簽訂后,朱文奇等4人在沒有出資、沒有進場施工、沒有組建新公司、尚未取得股東資格的情況下,開始尋找投資人。2008年4月,他們與樂清紅源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確定虹豐集團的土地每畝價格為132萬元。朱文奇等4人將林益鬆名下的65%股權轉讓給紅源公司,並將該部分股權產生的803萬元土地差價款予以侵吞。

  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為了掩蓋侵吞巨額國有資產的事實,2008年6月,朱文奇等4人以林益鬆的名義與虹豐集團成立了一家空殼公司——樂清市東益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益公司)。隨后,林益鬆與紅源公司進行了股權轉讓,東益公司股東變更為紅源公司,佔51%股份;虹豐集團佔35%股份;林益鬆佔14%股份(形式佔有,實際屬紅源公司所有)。

  2008年下半年,紅源公司先后通過銀行轉賬520萬元至林益鬆的個人銀行賬戶,其中包括200萬元保証金,以及受讓款總額的40%即320萬元。2010年初,楊日州又私下向紅源公司要走了100萬元。其中,楊日州分得370萬元,顧祥會實際獲利10萬元,朱文奇拿到20萬元,還有20萬元用於土地圍牆費用。

  2011年以來,不斷有群眾反映虹豐集團利用飼料技改項目變相非法轉讓土地,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樂清市檢察院接到舉報后,通過取証,查清了朱文奇等人的違法犯罪事實。

  辦案檢察官指出,朱文奇一案暴露出國有企業在管理和監督方面的漏洞。朱文奇作為公司的“一把手”,採取空手套白狼的形式,私下通過他人運作項目,從中為個人撈取好處。而企業的管理層和監事會形同虛設,沒有及時發現這一問題。

  “盡管朱文奇等人受到了法律的懲處,但是,如果有一套嚴密的制度和監督體系,將朱文奇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也許這個案子就不會發生。”辦案檢察官說。(范躍紅 金吟吟)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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