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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成“唐僧肉”校長借“學籍”冒領119萬

2013年02月25日08:28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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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00名社會人員“變身”在校生

校長借“學籍”冒領119萬助學金 

□非常案件

在與多所公辦職業學校聯合辦學過程中,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縣一民辦職業技術學校校長李龍(化名),收集社會人員身份資料虛列為在校學生名額,借公辦學校申報注冊學籍並申請國家助學金之機,騙得國家助學金人民幣119.775萬元。

近日,經法院審理,李龍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萬元。

聯合辦學換“學籍”

今年42歲的李龍是建始縣人。2008年至2010年,李龍擔任恩施州建始縣信息工程技術學校校長。該校屬民辦職業技術學校。

2006年4月,建始縣就業培訓中心與武漢儀表電子學校聯合辦學。在此基礎上,建始縣信息工程技術學校又與建始縣就業培訓中心聯合辦學。2009年,該校與武漢市第二商業學校聯合辦學。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聯合辦學協議,建始縣信息工程技術學校以武漢市儀表電子學校、武漢市第二商業學校(以下簡稱“兩公辦學校”)的名義招生、辦學,而兩公辦學校負責為就讀學生注冊學籍,並申領國家助學金。

法院查明,在擔任建始縣信息工程技術學校校長期間,李龍利用聯合辦學的約定,收集社會人員身份資料虛列為在校學生名額,申報注冊學籍並申請國家助學金,后通過兩公辦學校冒領武漢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的國家助學金。

2008年9月,李龍將320名社會人員虛列為學生,與該校49名學生一並向武漢市儀表電子學校申報注冊學籍並申請國家助學金,后於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先后6次實際騙得武漢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的國家助學金共計人民幣87萬元。

採取相同手段,李龍又於2009年9月將128名社會人員虛列為學生申報學籍及國家助學金,通過武漢市儀表電子學校騙得國家助學金9.6萬元。

2009年9月,李龍還在向武漢市第二商業學校申報注冊學籍並申請國家助學金的過程中,將155名社會人員虛列為學生與該校47名新生一並申報202人,先后兩次實際騙得國家助學金231750元。

所騙資金多用於辦學

因涉嫌犯詐騙罪,李龍於201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被檢察機關傳喚歸案后,李龍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2012年4月5日,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向洪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李龍犯詐騙罪。

開庭審理中,李龍的辯護人辯稱,2011年6月,檢察機關接觸被告人時,被告人交代了案件的主要事實,應當認為被告人在立案前就交代了全部事實,且被告人到案是接到協警電話后的主動行為,因此對被告人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所騙的資金絕大部分用於辦學以及對一些困難生的減免、資助,是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的修復,因此其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所騙的資金絕大部分用於辦學,並且有公益性,建議從輕處罰。

庭審過程中,法庭調取了聯合辦學協議、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証、兩公辦學校出具的說明及相關憑証等書面証據及多名証人的証言,對相關事實予以証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龍在個人辦學過程中,利用與他校聯合辦學之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助學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龍被檢察機關傳喚后歸案,並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李龍能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認定李龍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后李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武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記者胡新橋 見習記者劉志月 通訊員劉雲婷)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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