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曾是房管局長,母親經營房地產公司,這是擁有11套房產的河南鄭州“房妹”翟某的家庭情況。類似這樣的公職人員親屬經商,在現實中並不鮮見,一些因貪腐行為被繩之以法的官員中,屢屢出現其親屬違法違規經商的情況,如中共河北省委原書記程維高縱容其兒子非法經商﹔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丁鑫發利用職權為其兒子開公司牟利﹔江蘇省蘇州市副市長姜人杰利用其主管城建的便利條件為其兒子經商提供方便。
對於官員及其親屬經商現象,一直並不缺乏“說不”的禁止性政策規定和要求,早在198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曾經出台了《關於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對公職人員親屬管理作了有史以來最嚴格的規定,其中規定,不得默許縱容親屬以本人名義牟取私利、為親屬經商創造條件、親屬不得在本人管轄范圍內經商。
2月25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2013法治藍皮書》,其中《公職人員親屬營利性行為的法律規制》(以下簡稱報告)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組(以下簡稱調研組)在全國20多個省(區、市)就人們對公職人員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認識進行了問卷調查,調研組共向公職人員發放問卷1617份,向公眾發放問卷1555份。
調查結果表明,當前公職人員對親屬營利性行為的認識存在誤區,不少公職人員沒有意識到親屬從事營利性行為違背了基本的權力倫理和法治精神。報告認為,目前規范公職人員親屬及相關人員行為的大多是一些黨的紀律規定和政策性文件,系統性差,缺乏剛性和強制力,導致監管虛置,建議加強公職人員親屬營利行為的監管。
禁止親屬從事營利性行為尚未形成共識
調查顯示,在對公職人員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認識方面,公眾的認識比公職人員清醒,公眾反對公職人員親屬從事營利性行為的人數要高於公職人員的人數。
61.4%的公職人員和66.1%的公眾認為應當將公職人員直系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情況向社會公示﹔51.2%的公職人員和53.3%的公眾認為應責令公職人員親屬退出營利性活動,或者責令公職人員辭職﹔35.5%的公眾認為應當將公職人員直系親屬的違規獲利所得上繳國庫,而公職人員的比例僅為24.3%。
另外,僅有半數左右的公職人員同意應當責令在自己管轄范圍內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親屬退出或者本人應當辭去職務。 而且,不同年齡的公職人員對監管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認識也存在分化,年齡較大的公職人員比年輕公職人員的認識清楚,更了解相關政策。
調研組認為,長期以來,有關公職人員禁止從事營利性行為的親屬范圍一直存有爭議,目前的規定僅是禁止公職人員直系親屬即配偶、父母、子女在其職權管轄范圍內從事營利性活動,對旁系親屬在其職權管轄范圍內從事營利性活動沒有限制。
報告認為,這是公職人員隱性經商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在已經查處的公職人員腐敗案件中,親屬經商辦企業的不在少數,公職人員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成功率遠高於一般人,其中權力交易具有重要作用,廣東省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的親屬,如丈夫、弟弟、丈夫的弟弟等多人經商、辦企業。
現實中,公職人員互惠親屬的現象突出,如公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形成交換關系,其親屬的公司不在本人管轄的地區經營,而是在其他公職人員管轄的地區經營。比如甲在乙處經營公司,乙在甲處經營公司,這種行為與傳統的以貪污、受賄方式謀利不同,其不僅規避了監管,獲取了暴利,還贏得了勤勞致富的好名聲。盡管2009年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的《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但顯而易見的是,此文件的適用范圍和效力都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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