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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懲治“雅賄”法律真的無可奈何嗎

邱春艷
2013年02月27日08:01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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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件瓷器按照行情可值500萬元,但是當事人告訴紀委僅值5000元。日前,一則關於瓷器與官場的灰色經濟利益鏈的報道,再次將治理“雅賄”的反腐話題引入到公眾視野中。(2月26日《中國經濟周刊》)

  送瓷器、古玩、字畫等“雅賄”形式之所以備受腐敗官員們的青睞,原因有不少,但最重要的一條則是因為這些物品沒有明確的定價標准,一旦東窗事發,價格的模糊或可以成為他們規避法律責任的搪塞理由。不可否認,“雅賄”比傳統的行賄、受賄方式更為隱蔽,犯罪金額更加難以認定,紀檢、司法部門辦案難度較大。那麼,治理“雅賄”,法律真的無可奈何嗎?恰恰相反,正是由於治理“雅賄”還存在不少難題,相關部門更應該發揮法律的“能動”作用,從立法、司法等方面完善制度和舉措,打出一系列組合拳,斬斷“雅賄”利益鏈。

  在立法層面,可以從三方面入手。

  首先是統一“雅賄”犯罪偵查辦理司法標准。在其他受賄犯罪類型中,一般性的贓款贓物的價值確定已有規可循,而“雅賄”犯罪中作為賄物的古玩字畫等的真假及價值鑒定標准,司法實踐中缺少相應的法律規定。國家可以成立或指定一個權威機構專門鑒定古玩字畫等賄賂物品的真偽及價值;司法部門也可以適時地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來統一古玩字畫等賄賂物品的司法認定標准及方法程序。

  其次是立法建立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不僅包括對官員本身的財產申報,還包括官員的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的財產申報,並擴充財產申報的主體和財產種類范圍,可包括各種珍奇古玩、藝術品、債權和債務、期待可得利益等,將官員的家庭財產和利益置於人民群眾和國家法律制度的監督之下,有效地遏制包括“雅賄”在內的腐敗現象的發生。

  再次是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權力運行,用財政開支的限制,把政府的錢袋子管起來,把權力關進籠子裡,消除送禮需求和權力的腐敗空間。

  從執法辦案層面,可以從兩方面入手。

  一是在辦理“雅賄”案件中應防止對受賄罪唯數額論的偏頗做法,不將受賄數額作為定罪唯一標准,刑法關於受賄罪的法條明文規定了“犯罪情節”作為量刑要件,定罪量刑時應該綜合考量謀取利益、違規利用職務便利等情況。

  二是紀檢和有關司法部門應根據辦案情況,及時調研總結,對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腐敗新形式及時進行“會診”,既可以加強預防腐敗工作的有效性,又可以及時為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實踐基礎。

  穿上“雅”馬甲,賄賂還是“賄”。對任何花樣翻新的貪腐樣式,法律都應時刻保持警惕,不被其表象迷惑。唯有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與時俱進,高揚法律之劍,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領導干部被“雅賄”侵蝕,使他們變得越來越雅。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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