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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對干部全方位監控機制,既要“亮出”錢包,又要“晒出”賬單

檢察日報:實行“陽光消費”實現源頭治腐

黃紅平
2013年02月19日08:14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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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輿情監測表明,“房妹”之父翟振鋒、“學酒哥”周少強成為了網絡上炒得較為熱烈的重要公共事件。這些事件再次把干部的財產申報問題擺到公眾面前。在當前廉政建設敏感化時期,在尚未有效開展干部財產申報的條件下,筆者以為,建設干部個人“陽光消費”工程是實行源頭治腐的新思路。

  干部個人消費是關乎形象的重要問題

  黨的性質和宗旨要求,每個黨員都應是一面“鮮艷的旗幟”,是普通群眾學習的廉潔榜樣。歷史上,黨之所以能取得革命的勝利和建設的輝煌成就,重要的法寶就是靠廉潔形象凝心聚力。

  保持勤儉廉潔不是要否定干部的正當需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雖然決定了中國不能效仿西方的高消費生活方式,但並不意味著不能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逐步改善個人生存和發展條件。在目前人民生活水平開始邁向全面小康的背景下,如果把干部的正當需要還停留於過去物質匱乏年代的那種水平,顯然不合時宜。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干部可在自己的合法收入范圍內追求一定的物質享受和高尚的精神文化娛樂,培養個人正當的需求與情趣。但這種需要是否合理正當,要審量群眾的感受,以及是否符合作為人民公仆的形象。

  干部個人消費行為不是私己之事。它是人民群眾檢視干部作風和黨的宗旨的鏡子,關乎黨在群眾中的形象。近年來,屢屢發生在干部群體中的炫耀性消費行為,嚴重地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廉潔形象。就人民群眾的感受而言,姑且不論干部的這種高消費行為是由合法收入支撐,干部使用奢侈品的行為與以往黨的領導干部簡朴平實的形象相比,群眾反感和厭惡的情緒相當強烈,對整個干部隊伍的形象造成極大傷害。如“天價煙”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建設干部“陽光消費”工程在理論上可行

  從腐敗生成的邏輯關系看,消費享用是行為主體從事腐敗的終極動機。腐敗行為主體追求各種非法利益,本質上是為滿足不當欲望,不是為單純佔有。

  構建科學有效的反腐敗工作體系,就是要形成一個對干部個人財產從“入口”到“出口”的全方位監控機制,既要“亮出”錢包,又要“晒出”消費賬單。相對於干部財產申報,實施干部個人“陽光消費”工程可能更具威懾力,更有利於建構科學的反腐倡廉預警機制。

  從目前的反腐敗工作看,恰恰是這個問題尚未引起反腐敗職能機構的高度重視,某些干部的炫耀性高消費行為日盛,不斷強化了滋生腐敗的社會氛圍。根據以往的反腐敗經驗,注重對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重要崗位領導干部的個人消費行為進行監督,應當是未來改進工作的重點。

  判斷干部個人消費行為是否越界不是一件難事。在正常情況下,一個人的消費水平與其實際收入應該呈現合理的比例關系。從理論分析的角度,個人消費水平與實際收入的關系有兩種情況:第一,消費等於或小於收入,屬於正常。也就是說,消費行為主體的消費額度要與其正當收入呈現合理比例,消費水平能夠証實其合法合理收入來源,可以視為與腐敗沒有關聯,或腐敗暫未暴露。在這種情況內,要考慮到某些正當合法的超前消費。如果是階段性的或長遠時期內行為人能夠分擔的合理超前消費,也應當屬於正常。第二,消費大於收入,屬於非正常。在此情況下,消費行為主體的消費支出往往大於其合法收入,多余的部分就是額外收入,那麼我們就要追問這部分收入是否屬於腐敗以及其他非法所得。

  在邏輯推理上,對干部個人消費行為進行追蹤是一種反証監督預防腐敗機制。這種反腐敗機制就是通過對比干部個人收入與消費之間的關系是否合理,進而証明其收入來源是否合法。因此,對干部個人消費行為進行追蹤監督應當是可行的。它主要是透過干部個人的消費與合法收入之間的關系,考察和監督腐敗。比如,一個年薪不過5萬元的干部,沒有其他正當收入,卻每年支出上十萬元甚至幾十萬元,收入與消費支出顯然不成合理比例關系,那麼紀檢部門就有理由責令該干部陳述資金來源,以及是否與腐敗有關。

  干部“陽光消費”工程要注重實際成效

  建設干部“陽光消費”工程要解決其與個人隱私權之間的關系。隱私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根據經驗,“陽光消費”工程最有可能受到某些干部以保護個人隱私權為由的阻力。作為預防腐敗“陽光工程”的重要部分,干部個人“陽光消費”必定涉及干部的隱私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沖突。這種沖突已經是現代社會的普遍現象。對此,多數國家遵循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干部不得以擁有隱私權對抗社會整體利益。

  干部“陽光消費”工程要堅持法制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根據消費腐敗的實質特征,可以通過立法賦予反腐敗機構相應職能,專門負責干部個人消費行為申報。申報時限,可規定為半年一次,存檔以便復核。對不申報者,要責令陳述原委,甚至解除公職。結合申報,有關機構要認真受理群眾對干部非正常消費行為的投訴,也可主動對干部消費行為展開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特別是要對干部個人如購車、購房等重大消費事項,嚴加追蹤監督。在實施步驟上,可以在某些區域試點的基礎上,結合試點所取得的成熟做法,制定出相應的工作程序、規章制度等,再逐步推廣,形成比較完善的干部個人消費行為追蹤監督制度。對於那些支出明顯超過收入的干部,要勒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向有關部門做出合理的解釋;對於超出的額外收入不能做合理解釋者,要假定為腐敗所得作嚴肅查處。

  實施干部“陽光消費”工程要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當前僅僅依靠專職反腐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不夠的,還需要激發廣大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形成對干部個人消費行為追蹤監督的天羅地網。

  根據統計,目前被查處的腐敗案件有80%的線索來自群眾舉報,這充分說明群眾參與反腐敗有非常強烈的積極性。

  干部個人的炫耀性高消費行為,雖然不一定與腐敗有密切關聯,但肯定與黨的干部作風要求相悖。鼓勵群眾參與監督干部個人消費行為,要立足於不搞群眾運動的方針,切實保障群眾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建議、申訴和舉報的權利,發揮各人民團體的監督作用,擴大群眾有序政治參與,拓寬參與監督的渠道,特別要借助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增強群眾監督干部消費的實效性。

  (作者系南通大學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研究員、武漢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法學博士)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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