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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推進網絡反腐與制度反腐有效對接

劉建國
2013年02月19日07:55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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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與發展,網絡已成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陣地。民間網絡反腐作為一種新興的反腐手段,是對傳統反腐形式有益的、必不可少的補充。民間網絡反腐本質上是公民在網絡這一新興媒體上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的有效載體和途徑,與傳統制度反腐相比,具有更快捷、更徹底、更透明、更隱蔽、更能保護舉報者合法權益的獨特優勢。

  民間網絡反腐的法律屬性

  民間網絡反腐是公民在網絡這一新興媒體實現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監督權等公民權利的有效載體和途徑。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憲法學通常將上述的六大自由合稱為表達自由,言論自由處於表達自由的核心地位,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從實質上而言是言論自由權在不同領域和不同渠道上的延伸。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途徑主要是批評和建議。互聯網為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提供了一個新平台,網民可以對公職人員與職務相關的不當行為、腐敗行為進行曝光、檢舉、批評、評論等。民眾提出看法、批評和建議,可以採用傳統的口頭或書面形式,而通過網絡平台行使批評建議權是一種新型表達方式。權利行使途徑的不同並不能影響對權利本身的定性,網民借助互聯網對腐敗行為進行揭露和批評實質上是憲法明確規定的一項權利。

  當然,民間網絡反腐也需要法律規制和約束。憲法保障的個人權利是有限的,否則會侵犯他人的憲法權利。行使憲法權利的條件是不損害他人的憲法權利。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在互聯網這樣一個完全開放的平台上行使,很容易與別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發生沖突。因此,在確定網絡反腐法律屬性的同時,對言論自由權進行限定是十分必要的。民間網絡反腐的局限性

  民間網絡反腐正以其快捷、有效的優勢開辟了反腐新渠道,但由於在法律規范方面的諸多缺失,網絡反腐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和局限性。

  1.網絡信息真假難辨,容易造成謠言泛濫。網絡的開放性也帶來了一個負面影響,即虛假信息的泛濫。由於管理制度缺失,網絡論壇、虛擬社區的一些非理性言論和虛假信息增多,嚴重影響了輿論監督的效力。

  2.情緒性言論突出,容易引發“網絡暴力”。網絡輿論的自由性也使得一些非理性的、情緒性的言論泛濫,容易出現發泄情緒、無理謾罵、攻擊他人的偏激言論,導致以訛傳訛、民意審判,甚至“網絡暴力”等問題。

  3.“選擇性反腐”帶來反腐偶然性和戲劇性。一般而言,隻有少數比較離奇、具有新聞賣點的事件才會引起網民的普遍關注,這就導致網絡反腐事件的查處帶有很大的偶然性、戲劇性。

  4.缺乏公權力介入機制,使反腐實效打折。網絡上反腐信息公布以后,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還不能及時跟進,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相關制度的保障,尤其是官員問責機制。對政府部門來說網絡反腐缺乏可以操作的程序,對公眾來說缺乏可以監督政府介入網絡反腐的機制。

  完善民間網絡反腐要加強制度化建設

  缺乏法律規范已經成為網絡反腐的最大硬傷。通過立法來規范民間網絡反腐,將網絡反腐與制度反腐有效對接,確保其在法治化的軌道上發展,並以此帶動和深化反腐倡廉建設,是當前深化網絡監督、確保網絡反腐健康發展的重要課題。

  1.加強相關的立法研究和立法工作。由於網絡反腐法律規制、法律保障滯后,實踐中出現的很多問題,比如知情權與隱私權、政務公開與政府機密、社會監督與造謠誹謗、言論自由與人身攻擊等,還沒有法律法規予以界定,必須加強對這方面的立法研究。要具體制定出政府部門、商業網站、公民在網絡反腐方面的責、權、利,隻有各方明確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才能在網絡反腐中更好地發揮各自的功能。要明確界定正常網絡反腐和侵權、造謠,公民的言論自由與人身攻擊、誹謗之間的界限,並根據違法行為制定具體的懲罰措施。

  2.做好網絡信息把關工作。筆者認為,政府可以通知ISP服務商技術“屏蔽”或直接關閉有問題的網站。推行網絡實名制,網民要先用真實姓名注冊后再用筆名發表言論。政府網站、商業性論壇等提供博客、微博空間的網站要注意對信息進行把關,及時判斷和核對網絡反腐信息的真偽,對於虛假信息、不良信息要及時處理、刪除或屏蔽,避免其消極影響擴散。當然,網絡信息把關也不易管得過嚴,需要掌握好一個度,否則網絡反腐會失去優勢和活力。

  3.完善舉報人保護制度。應盡快建立一個可以保護舉報人、發帖人、跟帖人,維護反腐網民合法權益的制度,這是促進網絡反腐繼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否則,會打擊、削弱民間網絡反腐的積極性,堵塞這一新興的有效的反腐途徑。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2條確立了刑事訴訟中的証人保護制度,建議有關部門可以參照這一制度,建立對舉報人的保護制度。要注意借鑒國外証人、舉報人的保護機制。

  4.建立完善網絡反腐的處理與反饋機制。檢察機關應注意對網絡相關反腐信息的監測和搜集,並根據材料舉報內容開展初步調查,確保受理便捷、處理公正、執行順暢、反饋及時,發揮網絡反腐的最大威力。

  5.建立相關配套制度。民間網絡反腐的制度化、法治化將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例如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官員任職公示制度、官員述職網上評議制度、審計結果公開制度等,這些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權,使普通公民更多地了解政府,並監督政府,使網絡反腐機制更加暢通和持久。此外,還要建立民間網絡反腐與官方網絡反腐的對接機制,傳統主流媒體與網絡媒體的互動機制,讓網絡成為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便捷渠道,讓網絡成為反對腐敗的“天網”。

  (作者為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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