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沒有想到事故出現是由於企業對自身的設備和設施管理不善,造成外泄的苯胺通過雨水處理管道泄入濁漳河造成污染﹔也沒有想到一起很單純的安全生產事故能成為環境污染的大事故。”山西省長治市市長張保在1月7日上午召開的苯胺泄漏事故第三次新聞發布會上說。
兩個“沒有想到”——造成38.7噸苯胺污染物泄漏,8.7噸流入濁漳河。目前污染物從山西已經沿濁漳河、紅旗渠流入河北、河南境內,邯鄲一度停水。
據了解,從2012年12月31日7時40分左右,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巡檢人員發現苯胺泄漏,至山西省環保廳2013年1月5日獲知消息,中間間隔了5天。
根據2012年3月山西通過的《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
本該兩小時內報告,到底是什麼原因拖延了5天?
理由正是上述兩個“沒有想到”。對此,張保在新聞發布會上作出了道歉,承認“對苯胺進入濁漳河以后污染危害性估計不足,因此造成了沒有及時上報省政府”。
“實際上,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出現此類事故,應是立即上報,也就是第一時間,我的理解是最遲上報時間是事故發生的當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周珂向記者表示,即使發現事故時有關人員已下班,仍應做到當日上報,“在早些時候,由於通訊、交通等原因,我國制定過諸如48小時內上報的規定,但現在社會進步了,應做到立即、立刻上報”。
“同時,此次事故還暴露出有關部門對環境事故報告不夠重視的問題。”周珂說,從近年來世界上發生的幾大造成嚴重后果的環境污染事件,諸如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事故、印度博帕爾農藥廠污染事故等,都和沒有及時報告、公開有很大的關系,“本來可以避免的很多慘痛后果,就因為瞞報而最終發生了”。
在周珂看來,對於環境污染事故不瞞報在世界范圍上早已成為共識,在我國也開始越來越強調在發生環境事故后應急預案的啟動,“其中第一要務就是上報,而且其中不僅包括上級機關、部門,社會公眾也囊括在內”。
在媒體採訪當地沿河生活和放牧村民時,幾乎絕大多數的村民都表示說,在事故發生直至上報的5天“真空期”中,從來沒有接到過關於當地有人畜飲水安全的有關通知或相關警告。
正是這樣的“無作為”,讓有關責任人遭到了撤職的事故追究。
山西省環保廳總工程師劉大山在媒體通氣會上稱,目前,對潞安天脊“12·31”苯胺泄漏事故直接責任人已作出初步處理決定,天脊方元公司總經理陳建溫、安全生產副總經理任勇杰、儲運車間主任程新生、副主任宋濤已被撤職。待事故調查結束后,再進一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對於瞞報,處罰還是太輕了。在相關制度上,我們還是存在問題,應該進行改進。”對於上述追究責任的力度,周珂評價說,“希望通過這次事故,能對相關制度推動兩個方面的改進。首先就是,對於瞞報的有關責任者加重處理。瞞報當事人以及對瞞報直接負責的領導干部,一定要追究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周珂還認為,目前我國相關制度上的缺失使得瞞報者“有利可圖”。
“這個‘利’首先是能瞞就瞞。其次是,若瞞不過去,再進行調查的時候很多問題都已時過境遷,就存在‘說不清楚’、‘查不明白’的尷尬,因為在環境污染的調查中,很大一部分問題,隻有在第一時間才能查清。”周珂說,“我注意到,目前在山西長治的此次環境污染事件中,一些領導干部表態提出要‘查清問題處理問題’。這個話就似乎存在隱晦之意,若那些已經無法發現的問題呢,怎麼辦?這就是瞞報之后,對於一些責任人產生的一個‘大利’——查不清了”。
由此,周珂建議,發生瞞報事件后,在后續的補查過程中要從嚴查處,若証據不確定或不易確定因果關系、舉証不清等,“就要作出對責任人最不利的后果”。
“這就像在國外一些國家實施的,若當事人當庭說謊,法院將對此當事人進行最不利的判決。我認為,在環境保護方面,應該首先引進此制度。凡是有瞞報行為的責任人,在事實上認定上要作出對他最不利的認定。”周珂說,“這樣做可以最大程度地斬斷瞞報的種種價值”。(記者 趙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