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保護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確規定。有個別網民擔心此舉會影響輿論監督、網絡反腐,筆者看來,這種顧慮純屬多余。
加強網民身份管理和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立規范,不是對網民實施監督和網絡反腐的削弱,恰恰是為了更加規范網絡秩序,保護網民利益。
擔心保護個人信息會影響到輿論監督、網絡反腐,說白了無非是擔心舉報者會不會招致打擊報復,但這完全是另外一個問題。對此,不僅國家憲法早有明文規定,而且《刑法》也有明確罰則。加強對公民舉報行為的保護,關鍵是要落實好相關的法律法規。糾結於公民信息保護與網絡反腐的爭議,不僅是把兩個並行不悖的問題混為一體,更是低估和誤讀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立法意義。
《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填補了我國網絡立法的制度空白,也是依照國際慣例依法管理互聯網的必要之舉。一個健康、規范、有序的網絡監督格局,也許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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