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紀守法是每個干部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素質,任何人都沒有理由去超越法律實施任何行為,觸犯法律必然受到處罰。 在一些案件中,雖然被告人年齡較大,文化水平也相對比較高,但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卻明顯較低,對罪與非罪的概念模糊不清。認為業務精、閱歷深、工作年限長,隻要不是將公有財產據為己有就不是犯罪,這也是類似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非常案件
“我很后悔,我知道這是違反研究院和組織紀律的行為,而且我自己沒有從中得到一分錢。但萬萬沒有想到會觸犯刑法,會有這樣嚴重的后果”。這是潘勝建在接受訊問時反復重復的一句話。
潘勝建,一名有著精湛科研水平和豐富業務經驗而被延聘的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一名在管理崗位上有著良好口碑的國企領導。卻在退休后被延聘的2004年至2007年間,利用擔任北京某發展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採用銷售公司產品,收取現金不開發票的方式,截留本單位銷售收入220余萬元存入“小金庫”,並將其中的105萬元以發獎金的名義私分給本單位職工。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潘勝建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公司訴訟牽出賬目漏洞
2010年年底,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接到北京某研究院紀委的舉報線索,反映其下屬二級單位北京某發展公司經理潘勝建存在重大經濟犯罪嫌疑。
據單位紀委介紹,發展公司系研究院非獨立法人的二級部門,無獨立財務,經營收入均要上交研究院。但近幾年,發展公司由於拖欠原料供應方資金,被起訴至法院,對研究院的經營和名聲產生了不良影響。在研究院應訴過程中,研究院財務和法律審計部門在整理和調查發展公司財務情況時發現存在收支不符、賬目明細混亂、部分小額交易不入賬等問題,同時發現潘勝建存在私刻研究院公章的情況。
研究院紀委調查組決定對潘勝建停職檢查。經過向發展公司員工了解情況得知,該公司經常會收到一些零散客戶購買公司產品的訂單,由於是個體戶,一般都以現金方式支付而且不會索要發票。這部分現金會直接交到經理潘勝建的手中,幾年積累下來數額很大。雖然研究院統一制定了五聯的發貨任務單,一聯給客戶,兩聯留在車間,發貨后發展公司還應當將財務聯和回執聯隨現金一同交到研究院財務,但是潘勝建是否把貨款如實上交至研究院,員工表示不清楚。
為員工准備“小金庫”
西城區檢察院反貪局在與北京某研究院紀委的溝通與配合下,於2010年11月將潘勝建帶回檢察院進行調查。經查,潘勝建供認了其私分國有資產的事實,西城區檢察院反貪局於同年12月6日決定以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對潘勝建立案偵查。
在訊問時,潘勝建並未對偵查人員的問題有太多回避,交代了他自2004年至2007年通過向零散客戶出售公司產品且不開具發票,截留現金貨款22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
據潘勝建供述,發展公司對外銷售產品主要分為兩種形式,大宗客戶由潘代表研究院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對方根據合同把錢匯到院裡的財務賬號,由研究院給客戶開具銷售發票。發貨時由潘開發貨任務單給生產車間,生產車間再按照發貨單給客戶發貨﹔對於零散的客戶,有時直接到發展公司庫房用現金或者支票購買。他們如果索要發票,潘就會把貨款交到研究院財務,開具發票給他們﹔如果客戶不要發票,潘就把錢自己留下,作為發展公司的“小金庫”。
當被問及設立“小金庫”的目的時,潘勝建的回答讓偵查人員略感意外。
“多給職工發點福利,我自己一分錢都沒有拿,還有一部分錢用作公司的市場推廣招待客戶了。”潘勝建很平靜且毫無遮掩地說。
潘勝建還供述稱,研究院是根據各單位當年上繳利潤來向各下屬單位發放獎金的,由於研究院在2002年更改了發展公司所要上繳的利潤指標,導致發展公司出現無法達到考核標准的情況,所以發展公司的員工無法獲得年終獎金。但潘覺得發展公司的員工平日工作都很辛苦,也想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所以就開始利用“小金庫”向員工發放獎金,並在逢年過節的時候購買水果、海產品等發放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