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市魚峰區法院通報,柳江縣某國企總經理韋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妻女外出旅游費用到公司報賬,名為“學習考察費”。庭審中,韋某承認將家人旅游費用拿回公司報銷,但否認構成貪污、受賄罪。韋某振振有辭:他在任期間全身心投入工作,對家人有所虧欠;給家人外出旅游是對家人的一種補償,更利於家人支持自己工作(12月25日《南方都市報》)。
連老婆孩子吃喝玩樂的費用都能報銷,還有什麼是他們不能報銷的呢?他們倒是補償了家人,理直氣壯地糟蹋了公款,可是,納稅人的利益誰來維護呢?
至於韋某拿“對公司有利”來為自己辯解,也似曾相識。曾被評為“全國紅十字系統先進個人”的原昆明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阮姮被控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到昆明一家四星級酒店消費,並購買了價值數千元的衣物、鞋子,以及價值上百元的內褲、香煙和酒水等,而這些費用均被其通過公務消費的方式報銷。阮姮本人表示認罪,但其認為自己用公款消費、購買物品的行為,是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連貪腐行為都能夠上升到為了工作、為了人民的高度,某些人究竟是太有才,還是太無恥?
像官員妻女旅游費、衣物費等明顯非常荒唐的報銷項目,為何能過五關斬六將順利過關?財務制度何在?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何在?更有意思的是,在媒體的報道中含糊其辭,用的是“某國企總經理韋某”的說法。貪腐官員常常都叫“某”,似乎也成了一條“約定俗成”的潛規則。把那些貪腐之輩拉出來晒晒,難道就那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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