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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建立市縣級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

2012年12月25日08:42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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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首次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現行《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重點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關系重大,涉及問題較多,有些問題還在探索試驗,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以分步解決為好。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在征地補償工作中存在著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補償辦法存在缺陷,標准偏低且規定過死,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不足,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征地、強佔亂佔農民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認為,應該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現行《土地管理法》中確定征地補償制度的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說,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這些規定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從補償原則看,在原用途基礎上按年產值倍數補償,沒有綜合考慮土地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等。從補償標准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超過年產值30倍的上限規定過死,近年來很多地方普遍提高了征地補償標准,突破了30倍的法定上限,從補償內容看,沒有規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需要與物權法關於“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相銜接,根據各地普遍對村民住宅進行單獨補償的實際,也需要將村民住宅從附著物中獨立出來,在法律上明確單獨給予補償。

  草案刪除了現行第47條在原用途基礎上按照年產值倍數補償的規定,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保証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宋大涵解釋說,市場經濟國家大多把公平補償作為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雖然表述方式不盡相同,有公平補償、正當補償、公正補償、合理補償、充分補償等,但總體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時的市場價格或者附近同類土地的市場價格補償。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市場尚未形成,公平補償原則主要體現在土地補償標准上要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在住房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上,遵循市場原則。

  此外,草案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草案在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3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宋大涵說,草案增加了一些內容,如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征地程序,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征地。國務院在制定行政法規時,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並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証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后實施征地”,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記者王亦君 崔麗)

(責編:李源(實習)、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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