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張國華案:從開始廉潔到最終腐敗
張國華最終沒有抵制住金錢的誘惑
2012年6月13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張國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張國華在任甘肅省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承包工程、申請銀行貸款、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與其妻劉淑萍共同非法收受款物共計428萬余元。另外,扣除其合法收入后,仍有973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張國華除利用手中的職權直接謀取私利外,還利用自身職位形成的影響,幫助疏通各種關系。他插手礦產權屬辦理和礦產資源開發、人事就業安排、經營金融貸款、民事經濟糾紛、企業兼並收購和登記注冊以及評先創優等非職權范疇事務,斡旋受賄。
辦案檢察官在分析張國華腐敗原因時說,張國華經歷了這樣一條路徑:一開始從政時廉潔奉公、兢兢業業,后來經不住誘惑,價值觀扭曲、畸變,隨后以權謀私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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