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劉卓志案:染指礦業又“賣官”
在2003年至2010年的近8年間,收受好處費817萬余元。2012年7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0年下半年,在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時任市委書記的牛志美等多名官員接連被查。同年12月14日,從錫林浩特市走出去的老領導、時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劉卓志被“雙規”,9天后被免去領導職務。
“賣官”與染指礦業,是劉卓志賄金的兩大來源。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盟委書記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採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86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余元。
3 董永安案:同一崗位的第4個落馬者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法院對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原廳長董永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董永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董永安也因此成為1997年以來河南省5任交通廳長中的第4個落馬者。此前,曾錦城、張昆桐、石發亮連續3任廳長接連出事。
法院經審理查明,董永安在擔任中國一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安陽市市長、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的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其他人員,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583萬余元人民幣、4萬歐元、10萬元港幣、1萬美元,其中1330萬元未遂。
辦案人員在查辦董永安受賄案時發現,董永安受賄次數並不太多,但單筆受賄金額巨大,而且,行賄人多是利用節假日以“禮金”的名義,給董永安送去現金。
同一崗位接連扳倒4位高級領導干部,著實令人深思。交通廳手中握著大量建設項目,投入資金少則數以億計,而缺乏監督的決策權又高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一把手”前腐后繼也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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