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銀昌表示,按照相關規定,鹽城市工商局應該在90天內作出行政處罰,鹽城市工商局目前的行為屬於不依法行政。令他覺得巧合的是當他向媒體舉報此事的第二天,鹽城市工商局就下達了行証處罰聽証告知書:
沙銀昌:鹽城市工商局沒有依法行政,為什麼沒有依法行政,因為我們國家工商總局的28號令57條明確規定,一般案件自立案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現在你半年下來都沒作出行政處罰,很顯然違反程序。從我目前來講感謝12月10號9點鐘政風熱線報道后,我們鹽城市今天告知書下來了,今天大隊長去拿告知書了。
12月13號,記者來到鹽城市工商局,該局公平交易處孫樺處長表示他們是依法辦事,孫處長解釋該案件立案時間確實在今年6月份,之所以隔了半年才下處罰告知書,是因為案情復雜,至於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辦案時間,孫處長認為時間要服從任務:
孫處長:這個90天是個一般性的規定,是我們處理案件應當遵守時間規定,但程序同時也規定了,事情確實很復雜,沒有把証據調查清楚完整的情況下不能處罰的,我的理解就是時間要服從任務,不能因為時間到了處理你,那是對當事人也是不公正的。
記者:這個案件是有局長簽字進行延期嗎?
孫處長:經過批准的,這個調查過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難。
孫處長表示,經過調查射陽縣鹽業公司下屬的鹽業批發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即國營企業或其他依法據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令他人購買指定商品,也就是俗稱的強制搭售行為。雖然問題出現在射陽縣鹽業公司下屬的批發點,但處罰主體依然是射陽縣鹽業公司,鹽城市工商局除了責令鹽業公司進行整改之外,初步決定對射陽縣鹽業公司處以8萬元的罰款。
【點評】經過沙銀昌的實名舉報,射陽鹽業公司終於受到了處罰。但是令人困惑的是,為什麼一件看起來很普通的行政行為,卻要以消協秘書長實名向媒體舉報的方式才得到了解決?據說,沙銀昌此前也曾經通過鹽城市工商系統內部進行反映,但問題卻遲遲得不到解決。都說要依法行政,依規行政,但具體到個案,為什麼又不去依這個法,尊這個規呢?問題不大,值得反思的地方卻不少。(江蘇台記者朱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