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種“公平”賄金人手一份數額一樣
2009年年中,由於經濟社在建設金光廣場過程中資金短缺,為了籌資,崗貝片聯社社委梁樹潮提出將該物業提前由一個叫陳飛躍的老板承租,並要求陳支付400萬元定金。
一天,梁樹潮、梁國錦、梁偉東召集所有副社長以上的社干部和梁應祥、梁兆星、梁應軍在聯社的辦公室開會,討論承租事項,還帶來了由陳飛躍承租該項目的合同,與會的社干部討論通過了。
梁應祥后來自己在供述中提到,“我認為該合同不合理,期限太長,且租金遞增慢,在會上我一直都不同意,還拒絕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但我在承租合同上簽了名。因為這件事不是我一個人能改變的,在其他社干部都同意的情況下我隻能簽名”。與會的社干部現場都簽了名,會后梁應祥會逐一上門找未參加會議的社干部補簽名。
合同簽完后,梁樹潮就從汽車后備廂拿出用塑料袋子裝好的現金到聯社辦公室分錢。“總共有100萬元,每個社干部5萬元,剩下的給推薦人”,梁樹潮向在場干部解釋,這次會議並非所有人到齊,一社、十三社、十四社和片聯社的社長們按各自社裡人數瓜分了這筆“紅包”。
利用職權制造不公平的社干部們,在收受賄金時卻十分講究“公平”,必須人手一份,數額一樣,即使是投反對票的社干部和沒在現場的社干部,也會被分一份。這種“公平”如同一條麻繩,將他們如螞蚱般捆在一起,越捆越緊,形成利益共同體,“法不責眾”
的心態讓他們感到安全。
梁國錦等11人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李亞金等5人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已被廣州市白雲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已開庭審理。廣州市檢察院敦促該案在逃的村干部,早日投案,爭取寬大處理。
案件背后
涉案者沒想過受賄會坐牢
棠溪村有幾個主要大姓,而合作社社委又是由社員投票選舉出來的本地人———簡單直白的賄賂背后,宗族因素不容小覷。
“要不是有群眾舉報,這樣的案件我們很難發現,”有18年辦案經驗的廣州市檢察院檢察官坦言,“在這些村子裡,有時候宗族關系的力量比法律更有作用”。
村民大多同姓,多少都有點沾親帶故,這種宗族關系把村民們聯系得十分緊密。據辦案人員了解,涉案社委在村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家族成員眾多,彼此維護,就像一個碉堡,從外部深入到村民當中了解案情非常棘手。
隻要集體經濟發展良好,村民年底能分到滿意的紅利,就不會有人對村干部受賄提出異議,村(社)務公開制度形同虛設。社委們和村民們對此早已習以為常,他們更習慣遵循自己定下來的那些“規矩”。這種狀態下,村民對村干部的工作幾乎沒有起到任何監督作用,在他們看來,村官是各大家族輪流坐庄,隻要自己該拿的錢能拿到就行。
從案卷中反映,涉案的社委學歷均在高中以下,對於什麼行為是受賄,他們幾乎沒有概念,更不要說拒絕,更沒有想過受賄會坐牢。(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鐘亞雅 李健文 韓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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