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領域瀆職侵權犯罪
近年來,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地方接連發生較大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有人形容為“帶血的發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域與民生息息相關,在創建平安廣東的過程中,廣東檢察機關嚴肅查處安全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結合辦案發出《檢察建議書》,推動安全監管環節改章建制,加強管理,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案例1 玩忽職守
興寧礦難致121名礦工死亡
省安監局原副局長瀆職被追訴
121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25萬元,2005年8月7日興寧市大興煤礦發生的嚴重透水礦難事故,至今讓人沉痛不已。而造成這場大災大難的不是天災而是人禍。
經查,這起事故是由於大興煤礦長期違法違規超強度開採引起的,該煤礦沒有《採礦許可証》,不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但卻在2004年成功辦理了《煤炭生產許可証》。而經手違規批准發放該許可証的正是時任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胡建昌、監管一處處長譚均偉、監管一處副處長王鎮城等人。
2002年底,梅州市四望嶂礦區大興、大徑裡、黎樹坑等5個煤礦,在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向廣東省安監局申辦煤炭生產許可。為了能順利獲得許可,大徑裡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長曾雲高對負責審批的譚均偉、王鎮城進行“公關”。隨后,譚均偉在明知大興煤礦不具備《採礦許可証》,仍草擬了《煤炭生產許可証的批復》,審核同意給上述5個煤礦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証》。2月底,譚均偉在明知上述批復未經局領導批准的情況下,授意下屬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証》。2004年5月,該違規發証暴露后,胡建昌也並沒有採取有效補救措施,追回大興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証》,僅簽署了通知,要求梅州安監部門對5個煤礦加強監督管理,從而默認了越權發放的《煤炭生產許可証》的有效性。
2005年省安監局由王鎮城起草,胡建昌審批,出台了有關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降低了《安全生產許可証》的發放條件,大興煤礦等不符合條件的生產單位也違規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証》。2005年8月7日中午,大興煤礦違規、違章生產時發生了特大透水事故,導致121名礦工死亡。另據查胡建昌、譚均偉、王鎮城均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曾雲高賄賂。
2005年9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胡建昌立案偵查。2007年3月,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胡建昌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譚均偉、王鎮城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點評】
這起案件是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邀請檢察機關參與調查的幾宗案件中辦得最成功的案件之一。
這起案件探索了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后,依照職權獨立開展事故調查的工作模式,極大推動了高檢院與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聯合出台了《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其中,明確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的時間、方式,為查辦重大責任事故背后瀆職犯罪提供制度保証。胡建昌是當時全國安監系統因瀆職被查辦的最高級別官員,該案的成功查辦,在我省安監系統引起強烈反響,促使安監系統廣泛開展了預防瀆職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動,促進了依法審批和依法監管工作。
案例2 玩忽職守
廣州一商廈工程坍塌4死4傷
安全監督員被判玩忽職守罪
2010年3月至5月間,時任廣州市天河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第七監督小組監督員的方×和蔡×雄,在對天河區黃村“花花世界—中心商場二期”工程的質量安全實施巡查和檢查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5月8日晚22時,施工人員在對A1區連廊部位澆筑混凝土時因高大支模剛度和強度不夠而發生整體坍塌,造成施工人員4人死亡、2人輕傷、2人輕微傷,直接經濟損失222萬元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
經查,2010年5月6日下午,方×和蔡×雄在對該工地A2—l區屋面進行巡檢的過程中,並未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中的“安全監督工作程序”和“施工過程中安全檢查制度”規定,抽查該工程的安全技術方案及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巡查。兩人未全面巡查工地,以致未能及時發現A1區連廊部位的高大支模已嚴重超過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的范圍,屬於嚴重安全隱患、應立即要求停工整改的情形。由於方、蔡兩人對該工程項目普遍存在的“高支模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証、未按施工方案搭設、搭設后未驗收”等嚴重安全隱患未能引起高度重視,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施工方的違章行為,最終導致了慘劇的發生。
2010年5月26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分別對方、蔡立案偵查。2011年7月8日,天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方×、蔡×雄犯玩忽職守罪。
【案件點評】
該案發生在籌備亞運期間,在廣州市建設工程系統引起震動,成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當年紀律教育月的典型警示教育案例。調查過程中,廣州市檢察院還結合查辦案件,發出《檢察建議》,指出天河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在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和落實、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制度等方面暴露出的問題,幫助其堵塞漏洞,受到了發案單位的好評,取得了辦案工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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