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貪官“最鐘情”國 多“分成”處理贓款
專家稱:建立犯罪資產分享機制提高他國協助追贓積極性可降低我資產流出損失
“犯罪資產外流使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受到損害,加強犯罪資產追繳國際合作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政府的當務之急。”司法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司長郭建安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正是因為這種共同的需求,不久前,中美兩國專家、執法官員首次以犯罪資產追繳為主題,對兩國合作追回犯罪資產、資產沒收、返還和資產處置等問題進行了深層研討。
記者採訪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以及學術界多位人士了解到,在追贓工作中,我國實務部門對司法協助條約的利用率不高,利用公約實現追繳目的的效用還有待提高。同時,專家建議,按照國際慣例建立贓款贓物分享機制,對協助國給予一定“分成”,從而提高他國協助追贓的積極性。
辦案人對國際合作了解不夠
相關資料顯示,犯罪資產跨國跨境轉移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據世界銀行統計,全世界每年約有兩萬億美元涉及腐敗的資金進行跨國流動,相當於全球33萬億美元生產總值的6%。
中國究竟有多少犯罪分子外逃?卷走了多少犯罪資產?目前尚無准確數字,但郭建安稱,“數字不會太小”。
事實上,為加強在全球范圍內的合作,2003年和2006年,中國政府分別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時,中國政府還積極締結雙邊條約,鞏固追繳犯罪資產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目前,已對外締結刑事司法協助條約48項,引渡條約7項。
這些公約和雙邊條約都將犯罪資產追繳合作作為核心內容,明確被請求方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對犯罪嫌疑人轉移到境內的贓款贓物具有查找、凍結、扣押、沒收及返還的義務。
“但一個問題是,實務部門對相關的司法協助規則和機制缺乏了解和利用。中國對於司法協助條約的利用率一直較低。相反,外國提請中國司法協助的利用率卻較高。”作為一名長期工作在追逃追贓一線的官員、司法部司法協助司處長張曉鳴坦言。
張曉鳴同時表示,在追贓實務工作中,多數辦案部門和人員,對國際合作法律制度知之甚少,不能很好地加以運用。在我國涉外刑事案件的辦理中,許多辦案人員不懂得根據條約規定做好証據的收集、整理以及証據資料的翻譯等基礎性工作。對如何獨立運用境外追贓機制開展工作,缺少必要的嘗試和實踐。而根據我國批准加入或締結的相關國際公約或條約,境外追贓工作是可以獨立運行和操作的。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表示,我國有關機關在追贓工作開始后,對國際有關的法律程序、法律問題研究不夠充分,工作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不足,碰到了不少困難。這要求實務部門必須充分研究外國追繳資產的法律制度,使工作符合他國法律要求,才能實現追贓的目的。
資產分享盡量減少國家損失
據介紹,犯罪所得(贓款贓物)分享機制,是指對於通過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沒收的犯罪所得或收益,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通過協商或訂立協議等方式,在扣除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收益以及提供司法協助的必要開支后,就剩余被沒收的犯罪所得或收益,按雙方協商的比例,或者根據合作貢獻的大小進行分享。
一國協助另一國追回了被轉出的腐敗犯罪資產,是否可以扣除資產追回所付出的代價?或者說,能否要求“分成”?對此,各國司法實踐、國際及區域性公約也規定不一。
據記者了解,目前,我國還沒有與任何國家簽訂正式的犯罪資產分享協議。我國與外國締結的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裡往往規定,雙方有義務互相提供司法協助。
“我國偏向於強調境外贓款的全額追回,對提供協助的國家尚未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合理費用的補償和犯罪所得分享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陳雷告訴記者,作為跨境轉移腐敗資產的主要來源方,與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認為資產分享違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宗旨和精神,用被追繳的資產補償被害人或者將資產返還其合法所有人才是應當優先考慮的事。
由於在司法協助過程中,被請求國確實存在一定費用的開支,無形中增加了被請求國的司法成本。對此,陳雷說:“由請求國分擔一定的成本或費用,確定科學、合理的分享比例,也是可以理解的。”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由於分享資產能夠鼓勵各國積極參與有關的國際司法合作,正逐步被國際司法界接受。我國外逃官員“最鐘情”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歐盟國家、日本、新加坡等,普遍採取分享資產方式處理贓款。
曾經接觸過大量外逃貪官案件的黃風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由於我國沒有設立犯罪資產分享機制,有關國家協助我國追繳贓款的積極性不高以及不情願流入的資產再流出等問題,都給我國開展犯罪資產跨境追繳工作帶來不小的困難。”他認為,建立分享制度將有助於化解這一局面。
“如果能夠爭取被請求國全額返還那是最好,如果爭取不到,拿回來一部分也總比一分錢都拿不到強,資產分享是一個可以盡量減少國家損失的方式。”黃風說。
新刑訴法規定再添追贓利器
犯罪資產跨國跨境轉移隱蔽性強、流動速度快、洗錢環節多,打擊此類犯罪具有調查取証難、涉及國家多、凍結和追繳資產難等特點。
“盡管面臨一些困難,但這項工作必須繼續做,而且要做得更好,不能讓犯罪分子感覺逃出去就是天堂。”郭建安表示。
追贓到底,中國政府顯示出了打擊腐敗犯罪的決心。
2008年12月,由13個中央職能部門參加的職務犯罪境外追贓協調工作機制建立。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增設“特別程序”一編,其中第三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處長黃永在介紹修法背景時坦言,增設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主要是基於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及追繳腐敗犯罪資產的客觀需要,也是落實中國批准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具體措施。
而在新刑訴法通過之前,對於外逃犯罪嫌疑人留在國內的犯罪所得或財產,無法通過沒收財產的方式加以追繳,隻能由檢察機關或其他執法機關長期或無限期查封或扣押﹔對於被其轉移到國外的財產,則更無法提供中國審判機關的沒收裁決以請求財產所在地國家的司法機關協助執行。
“新法基於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及追繳腐敗犯罪資產的客觀需要增設了‘特別沒收程序’。從頒布之日起,就對外逃分子產生了威懾作用,明年正式實施之后,將為我國追繳境外犯罪資產提供有力的支持。”黃風說。
不過黃風也告訴記者,該程序主要解決的還是犯罪分子遺留在國內的資產,對於被轉移到境外的犯罪資產,仍然需要制定刑事司法協助法,通過引進相互承認和執行有效裁決的做法,與外國開展司法協助,申請執行我國通過特別程序作出的裁決。(記者 趙陽 見習記者 蔣皓)